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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早逝,尽孝儿媳享有继承权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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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丧偶的儿媳和女婿对公、婆、岳父、岳母之间存在有姻亲关系而无血缘关系,如果儿媳或者女婿丧偶后对公、婆、岳父、岳母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支持、精神抚慰,使其安度晚年,可视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享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

  案例:

  张大爷和老伴有三个儿子。他的老伴早逝,大儿子也于2006年亡故,其妻李女士在丈夫去世后同张大爷继续共同居住生活,并与张大爷另外两个儿子一起承担了赡养的义务。张大爷生病住院期间,李女士与两位小叔子轮流伺候,并承担了相应医疗费等。张大爷的遗产中有十万元现金,但另两位儿子持有该十万元后不同意分配给李女士,因此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法院判决李女士作为继承人与张大爷的另外两个儿子共同继承张大爷的十万元。

  案例分析:

  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的儿媳和女婿对公、婆、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偶的儿媳和女婿对公、婆、岳父、岳母之间存在有姻亲关系而无血缘关系,如果儿媳或者女婿丧偶后对公、婆、岳父、岳母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支持、精神抚慰,使其安度晚年,可视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享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本案中,李女士在丈夫去世后继续同张大爷共同居住生活,照顾张大爷饮食起居可视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其要求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张大爷遗产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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