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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过世,就由孙子转继承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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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李父与李母婚后购买了越秀区一套房屋,面积为40平方米,当时登记在李父名下,二人共生育了八个子女,分别为李平(男)、李妹(女)、李好(女)、李刚(男)、李珍(女)、李婷(女)、李军(男)和李广(男),其中李平与张...

  李父与李母婚后购买了越秀区一套房屋,面积为40平方米,当时登记在李父名下,二人共生育了八个子女,分别为李平(男)、李妹(女)、李好(女)、李刚(男)、李珍(女)、李婷(女)、李军(男)和李广(男),其中李平与张娟结婚,生育了儿子李小明和女儿李小霜。李父于1989年2月死亡,李平和张娟二人在李父死亡前已离婚,李母于1991年2月死亡,李平于2005年12月死亡。李父和李母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各继承人共同商讨,认为涉案房屋由七个子女和李平的两个子女共同继承,李平前妻张娟由于已离婚不能作为继承人,两个外甥只能继承其父亲李平的份额。但常年居住在香港的李刚不同意上述分配方案,也不配合办理继承过户手续,故其他继承人把李刚和张娟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院开庭审理时,张娟和李刚均未到庭,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审理,认定了上述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事实,且李妹等人主张的继承分配份额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在案证据查明了涉案房屋已于1990年经批准征用拆迁,因李妹等人无证据证明回迁房屋的相关情况,故法院仅对原房屋的权益作为继承标的物进行分割处理。李父的配偶及父母均已死亡,故应由其子女继承,其中李平后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可继承份额应由其女儿李小霜、儿子李小明转继承。最终判决被继承人李父的房屋的权益由七个子女各继承八分之一,由李小明、李小霜各继承十六分之一。

  法官说法

  遗产分割前死亡可转继承

  上述案例中涉及继承中的“转继承”问题,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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