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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未放弃继承权 孙辈可转继承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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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60岁的杨某与妻子李某养育了两个儿子,大儿子名叫杨XX,小儿子名叫杨YY。夫妻俩年轻时从外地来北京打拼,开了一家小餐馆。几十年过去后,杨某的餐馆变成了连锁店,生意非常红火,如今他积攒了上千万的家...

  60岁的杨某与妻子李某养育了两个儿子,大儿子名叫杨XX,小儿子名叫杨YY。

  夫妻俩年轻时从外地来北京打拼,开了一家小餐馆。几十年过去后,杨某的餐馆变成了连锁店,生意非常红火,如今他积攒了上千万的家底儿。

  在经济上越来越好的同时,妻子李某却因过度劳累病倒了。2009年11月,李某去世。第二年,大儿子杨XX与丁某结婚,后生下一个女儿叫杨ZZ。

  2013年9月,杨某病逝,留下近千万的家产。杨XX、杨YY未进行实际分割。

  就在父亲去世后3个月,大儿子杨XX与妻子丁某因感情彻底破裂,并于2013年12月离婚。2014年1月,杨XX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

  杨ZZ随即提出继承其祖父杨某遗产中属于其父杨XX应继承的份额,丁某知晓后也要求分割杨某遗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但均遭到杨YY的拒绝。

  杨ZZ、丁某遂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的诉讼,要求分割遗产。

  律师点评

  北京赵律师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该条款适用的条件为:1、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2、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杨XX在其父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依法应当适用转继承法律关系的相关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其应有的份额。

  杨XX之女杨ZZ作为转继承人有权依法取得杨某遗产的部分。由于对遗产的权利是在杨XX与丁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之一,杨XX死亡时虽然已经与丁某离婚,却不影响丁某对该继承所取得的财产权利的享有,在适用法定转继承之前应当先将属于丁某的财产份额分出。

  律师提醒

  转继承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

  2、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3、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4、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5、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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