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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启动网络遗产统一立法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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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据报道,在现阶段,美国有关网络遗产的处理法规非常混乱,有的州有立法,有的州没有立法,立法之间也存在着矛盾。另外,谷歌、脸书、雅虎等网络公司也都有着他们自己的规定。为此,美国统一法律协会(Uniform...

  据报道,在现阶段,美国有关网络遗产的处理法规非常混乱,有的州有立法,有的州没有立法,立法之间也存在着矛盾。另外,谷歌、脸书、雅虎等网络公司也都有着他们自己的规定。为此,美国“统一法律协会”(Uniform Law Commission)最近起草了《受托人访问数字资产法案》,企图推进各州统一化的立法进程,允许遗产的执行者或管理者、信托人或法庭指定的负责人访问死者的数字资产(网络遗产)。

  网络遗产:新生的法律“空白区”

  就在几年前,人们还习惯于使用文件盒、档案柜和相册来整理存放各种资料。然而个人电脑的普及开启了数字化生活的大门,使人们将越来越多的文件资料、音乐、影像等存储于个人电脑里,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更是把存储空间无限延展到了网络之上,并催生了“网络资产”的概念,包括电子邮箱、社交网络、网络游戏、网络商店、个人博客和网站、照片、音乐和视频的分享网站以及其他各种“云存储”服务等。

  同传统意义上的个人资产相比,网络资产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法律难题。其中最大的难点便是:当用户过世之后,他的“网络遗产”将何去何从?其亲友能否得到以及如何得到其网络遗产?对于自然人死亡之后的遗产继承问题,美国各州的遗产法都已有了相当完备的规定,但网络遗产的处理却成了法律上的空白区。绝大多数网络服务商均拒绝向用户本人之外的人提供这些“私人信息”,而另一些服务商,比如雅虎和hotmail,在账户长时间未被访问之后,甚至会自动删除该账户以及其中的所有内容。

  对于每一个网民来说,都可能有大量的、有价值的信息被存储于网络上。其中一些信息包含了重要的情感价值;另一些信息则包含了重要的经济价值;还有一些信息甚至是生活中至关重要的,比如网上银行账号、网上缴费单、税单等。这些信息的重要性对于死者家人来说不言而喻。因此,在“云时代”,相关继承法律的滞后,将会催生越来越多的社会纠纷。

  州立法开始涉及网络遗产处理

  截至目前,在美国联邦层面,还没有任何立法涉及到网络资产问题。而在各州层面,当前也仅有5个州作出了相关的立法努力,立法涉及在自然人死亡之后,如何访问、继承和转移其网络遗产。

  而有关网络遗产的案件早在2005年就出现了。2004年年末,一位名叫贾斯汀•艾斯沃斯的美国海军陆战队士兵阵亡于伊拉克,其家人想获得其雅虎邮箱账号,不料遭到雅虎公司的拒绝。最终,密歇根州奥克兰县的法院命令雅虎公司向该士兵的家人交出其账号。尽管该案受到了全国的关注,但影响力其实很有限,因为这只是一个法庭命令,并非判例,也无法为后续的类似案件提供法律依据。

  2005年,康涅狄格州率先规定:在本州居民过世之后,其电子邮件的服务商在收到其遗产执行者或管理者提供的书面请求或法庭命令之后,应向该执行者或管理者提供死者账户的邮件内容。

  两年后,罗德岛州也针对电子邮件出台了相似的规定,而印第安纳州则突破了电子邮件的狭隘范畴,将命令对象泛化为“电子档案的存储托管人”。依据该州的法律,当本州居民过世之后,应书面请求或法庭命令,其“电子档案的存储托管人”应允许其遗产执行者或管理者访问其所有的电子档案。

  在此基础上,俄克拉荷马州和爱达荷州又于2010年和2011年分别规定:遗产执行者或管理者有权接管、管理、延续或终止死者的所有网络账号,包括一切社交网络、微博、电子邮箱等,从而极大地扩展了死者亲属的权利范围。

  除上述5州之外,到目前为止,还有加利福尼亚、宾夕法尼亚、新泽西、纽约等19个州,已经开始讨论或者考虑引入新的法规来解决网络遗产的问题。因此,对于美国人来说,当前能否合法地继承亲属的网络遗产,取决于他们住在哪里以及服务商的地址在哪里。

  网络遗产概念挑战传统物权

  美国网络遗产立法进度缓慢,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该问题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是前所未有的。这种复杂性导致了在法律上,人们甚至都很难对“网络财产” 和“网络遗产”这些概念作出科学、严谨的定义。传统的物权法、合同法和继承法等,都无法很好地适用于这种特殊的个人财产以及相应的物权问题,因为它很难按照传统的习惯进行归类。在美国传统的物权法体系下,个人资产可被分为有形资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如股票、债券)等,而网络资产很难被归入任何一类。

  大多数网络资产,都同时涉及到“许可使用权”和“产权”两项迥异的权利,这在传统的个人资产领域是罕见的。比如说,在用户使用电子邮箱、社交网络、博客、微博、视频或照片分享网站之前,需要先从该服务的网络提供商那里获得一种“许可使用权”,一般通过“同意”或“接受”对方提供的“用户协议”来实现。几乎所有的网络服务商都在该协议中要求:该账号及其服务只限用户本人使用,不得转让。

  然而,对于电子邮箱里的邮件、通讯录、博客或微博上的文字、上传的视频或照片等,用户却拥有所有权。这种集“许可使用权”和“所有权”为一体的属性为传统的物权法带来了难题。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教授内奥米•卡恩对此解释道:“很多数字资产是通过一种许可使用权来拥有的,这种使用权是仅限于用户本身、同时是不可转让的。当用户死亡时,这种使用权可能就终止了,因此无法在遗嘱中转让。不过,如果把该使用权置于信托之中,它或许就能够在用户死亡之后继续存在。”

  相比之下,用户在网上购买的电子书、电子音乐等的权利属性反而清晰得多。和实体书、唱片等有所不同,用户对于购买的电子书、电子音乐只享有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因此用户死亡之后,也就丧失了对上述物品的使用权利。

  统一网络遗产立法困难重重

  其实,在法律对网络遗产作出规定以前,一些网络公司已经率先作出了调整。比如,在收到用户的死亡证明和其家属的正式请求之后,谷歌旗下的 Gmail邮箱允许代理人访问死者的账号,并会在特定情况下提供邮件内容;Hotmail会提供一份邮件内容和通讯录,并可应要求永久删除该账号;脸书会为该用户提供哀悼服务,并应要求关闭账号;推特允许家人删除账号并保留一份以往内容的存档等。

  针对美国各州在网络遗产问题上的立法欠缺和混乱的情况,美国统一法律协会最近起草了《受托人访问数字资产法案》,企图推进各州统一化的立法进程,允许遗产的执行者或管理者、信托人或法庭指定的负责人访问死者的数字资产。统一法律协会成立于1892年,是由美国各州集体成立的无党派、志愿性组织,其成员皆是由各州政府委任的律师,其使命便是通过起草统一化法案,消除各州在立法上混乱、矛盾的情形,促进法律法规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化。

  考虑到网络遗产问题的复杂性,统一法律协会的提案可谓谨慎:它只要求服务商允许访问死者的数字资产,而非管理、修改或控制。但尽管如此,该法案的生效也需要每一个州都立法通过,因此可谓任重道远。不过,一旦该法案被通过,其效力将超过网络服务商的“用户协议”,从而为“网络遗产”的处置方式带来突破。

  至于眼下,针对普通用户,法律人士给出的建议则是未雨绸缪,总结出那些对亲友最有价值的“网络资产”,写下相关的用户名、密码和访问方式,存放起来,并告知你所信任的亲友。或者直接存放在他们那里,就如同把家门的备用钥匙存放在可靠的邻居那里一样。就目前来看,依靠自己比依靠立法要远为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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