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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代位继承法律制度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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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是公民私人财产顺利转移的重要法律依据。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

  代位继承,又称代袭继承,间接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本应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由先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我国学者从学理上为代位继承下的定义为:代位继承是指,属于某一亲系的最近亲等的血亲继承人中有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承时,依法由其直系卑血亲按照其继承顺序和份额继承被继承人的继承制度。二、代位继承制度的历史沿革

  代位继承制度,早在罗马法中就有所涉及,代位继承始于罗马法中的按股继承。罗马市民法规定:“先死亡或受家父权免除的子之子,取得父之应继份。”这种直系血亲卑属代位继承的制度,逐渐延伸扩展到旁系血亲。原本没有代位继承制度的日尔曼法,由于受罗马法影响,后来也仿效了这种制度。近代各国立法几乎都沿用。法国、德国、等国,将代位继承的范围扩展到旁系血亲之间。在韩国民法典中关于户主继承,只许直系卑亲属男子有代位继承权,在财产继承则可以由兄弟姐妹直系亲属代位继承,而且妻子对于其夫也可以代位继承,与其他代位继承人的同一顺序为共同继承人。综上可以看出代位继承制度从罗马法开始得到了各国的扩展与延伸,代位继承的范围也在逐渐扩大。

  在我国古代历史上,虽没有民法,也没有“代位继承”这个词,但是,早在唐朝就有了代位继承制度。《唐律疏义》中就有“兄弟之者,子承父兮”的规定;明令中和清律中也有“妇人之夫,无子志者,合承夫兮”的规定。1930年民国政府时期的民法继承编,则明确规定了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的制度。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明确规定了代位继承法律制度。三、代位继承的法律特征

  1、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先死子女。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若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不发生代位继承。这里的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如: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2、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即只有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才可以成为代位人,并不受辈分限制。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为人的子女及其他晚辈直系血亲。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被代位人的其他近亲属不得代位继承。

  3、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为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虽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加继承,但其并不是直接继承自己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而是代位继承被代为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代位继承又称为间接继承。所以,代位继承人为数人的,原则上由数个代位继承人平分被代为人应继承的份额。

  4、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且被法院判决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果该代位继承人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是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因此,只有在被代位人不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时,才能发生代位继承。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只有在法定继承中才能发生代位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如果遗嘱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并且先于遗嘱人死亡,则该遗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该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应继承的遗产,但遗嘱中指定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在法定继承中该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四、代为继承与转继承

  1、联系: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一样,都存在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两人都死亡的事实。

  2、区别:

  转继承即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该继承人的继承权转有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直接继承的一种制度。代位继承则是由代位继承人一次性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代位继承则是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条件下发生的。

  转继承权人是死亡继承人的所有合法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则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范围较小。

  转继承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且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赠,代位继承只能使用于法定继承。

  代位继承制度充分发挥了遗产互助的功能,因为代位继承制度不仅使原来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代位继承人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同被继承人的其他子女一起参与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维护了祖孙相互的继承权。通常,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仅会给代位人家庭、精神上造成极大的伤害,同时也可能丧失家庭的经济来源,在这中情况下,不仅是对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予以特殊保护,更是对代位人家庭给予物质帮助。

  代位继承制度是继承法的重要制度之一,是保护公民私人财产顺利转移的重要法律依据,同时也给维护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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