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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忍受家暴20年掐死丈夫 反家暴立法需填补短板

2015-10-17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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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有媒体报道了一则妻子掐死丈夫的新闻,而在这一家庭惨案的背后则是另一起惨案,一起存在了20年的家庭暴力。据报道,泸州市合江县团结村的许XX面对丈夫周XX近20年的虐待,最直接的反应就是逆来顺受。直到...

  近日有媒体报道了一则妻子掐死丈夫的新闻,而在这一家庭惨案的背后则是另一起惨案,一起存在了20年的家庭暴力。据报道,泸州市合江县团结村的许XX面对丈夫周XX近20年的虐待,最直接的反应就是逆来顺受。直到去年年底,在唯一一次反抗中,她掐死了周XX。而面对即将到来的司法审判,151名村民写联名信为许XX求情,妇联、公安局、司法局和法院通过各种渠道帮助了这个贫困的家庭。这一家庭惨剧给了我们深刻的教训,我们不仅要在发家暴上立法,更要加大普法的力度,将一个个家庭惨案隐患消除,排解家庭矛盾。

  延伸阅读 反家暴立法仍需填补“短板”

  反家暴立法,并非单纯的惩治施暴者,更重要的是要在事态逐步恶化前,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8月24日,国务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以下简称“反家暴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反家暴法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并于近日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标志着我国首部反家暴法已经进入了实质的立法审议程序。”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XX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他指出,与2014年11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相比,反家暴法草案作出了一些不错的修改。“但仍有不足之处。”作为中国第一部涉及家庭暴力的专项法律,还应在总结各界建议的基础之上填补“短板”,不断完善。

  立法过程本身就是亮点

  反家暴法草案共6章,35条。虽然只有35款条文,但李XX和其他众多业内专家,却已研究了20年。从1995年“家庭暴力”概念引入中国之后,全国妇联、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等机构与学者便一直在呼吁并推动建立反家暴法律。在反家暴立法上,地方立法是先行者。2006年1月1日,海南省便率先出台了《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此后,先后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相应的反家暴法规。

  在各地立法先行的基础上,“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犯罪行为”等观念深入人心。2012年,国家层面的反家暴立法也被纳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备立法项目,并最终于今年进入立法实质审议阶段。在北京众泽妇女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吕XX看来,中国的反家暴立法过程,本身就是一个亮点。他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反家暴法是地方立法推动国家立法的一个典型。

  “如今法律终于进入审议阶段,也彰显了国家反对和惩处家庭暴力的决心。”吕XX说。他认为,法律的出台将使中国反家暴工作进一步迈向法制化、专业化的轨道。

  李XX向法治周末记者解释称,以前中国对家庭暴力并非没有法,而是相关规定都散见在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条中。“且这些法条多为宣示性条款,这也造成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和周延性不强。”李XX说。而一些关于家庭暴力的制度,比如强制报告制度、人身保护令制度等,很难放到其他法律当中。因此,建立综合性的反家暴法就尤为重要。

  不过,李XX强调,反家暴法最终的出台并不能代替其他法律。他说:“反家暴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增加一些反家暴专项制度,以及对现有相关法律作出指引性规定。”

  参与立法者的惊喜与失望

  此次提交审议的反家暴法草案第三条规定,“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这在李XX看来,是反家暴法草案“开篇”就带来的一大惊喜。“明确各部门在反家暴中的职责,其实就是明确了反家暴的多机构合作机制。”李XX解释称,反家庭暴力是一个系统工程,绝非某一个部门就能独立完成。案件发生后,涉及到报警、就医、伤情鉴定、法律援助、社会救助等多方面。因此,建立多部门统筹合作的多机构合作机制就尤为重要。

  “上世纪80年代以来,英美等国就已实行了这一机制,此次反家暴法草案的规定顺应了国际趋势。”李XX说。吕XX补充指出,反家暴确实是全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但从实践来看,更应突出的是政府职责。“因为只有公权力的积极介入和干预,才能最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吕XX说。反家暴法草案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吕XX觉得这是凸显了政府责任,在此基础上,实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多机构合作联动机制,将对中国反家暴的整体工作起到重要的助推作用。但让李XX稍感失望的是,反家暴法草案第二条有关家庭暴力概念的解释,显得过于狭窄。

  草案规定,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侵害行为。“这一概念仅将家庭暴力形式局限为身体暴力,而对实际中常见的言语威胁等精神暴力,以及对受害人身心健康、人格尊严都严重侵犯的性暴力和经济控制都没有涉及。”李XX说。他指出,家庭暴力的概念直接决定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因此应该进行扩展,将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及经济控制都纳入保护之中。“这样才能全面地为家庭成员划定行为红线,提高法律威慑力。”李XX说。

  吕XX对此表示认同。同时他还强调,家庭暴力概念中规定的“家庭成员”,也应修改为“家庭成员和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前配偶等亲密关系及共同生活人员”,来扩大法律的保护范围。吕XX指出,201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将监护、同居等人员纳入家庭暴力的适用范围。

  因此,“反家暴立法理应扩大适用范围,保护所有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的弱势群体权益”。他说。

  人身保护令可独立申请

  对于反家暴立法,李XX一直强调,这部法律并非单纯的惩治施暴者,更重要的是要在事态逐步恶化前,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第一条也明确提出了反家暴法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立法宗旨,草案中设立的人身保护令、告诫书制度,都被李XX看作是集预防与惩治于一体的重要机制。

  “人身保护令制度的改动是此次反家暴法草案中最大的亮点之一。”李XX说。

  他介绍,人身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免受施暴人进一步暴力行径而作出的一种司法救济措施,是国际公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措施,在中国也已试行多年。

  此次反家暴法草案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最大的改动就是将人身保护令作为独立申请存在。即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就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而不必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中。李XX表示,此举极大扩宽了人身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也打消了那些只想通过人身保护令来禁止家庭暴力而不想离婚的女性受害者的顾虑。不过,吕XX认为,法律还应对保护令实际执行的监督机构作进一步明确,否则可能造成各部门相互推诿,使保护令沦为一纸空文。他建议,应通过立法明确各地公安机关担负相应的监管职责,以此来保证保护令的有效执行。

  相比人身安全保护令,告诫书制度属于中国“首创”。反家暴法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吕XX指出,告诫书相比口头批评不仅更为严厉,同时也可作为曾经发生家庭暴力的证据,有利于受害者日后诉讼维权,对施暴者而言,具有不小的威慑力。 “2014年,江苏省南京市共发放313份告诫书,无一例发生二次家暴,就足以说明其效力。”吕XX说。不过,反家暴法草案中关于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的选择性规定,让吕XX担心效果会大打折扣。

  “实际执行中不能排除个别民警为减轻工作量而只进行批评教育,这会导致受害人可能要再次受到家暴才能取到告诫书,不利于保护受害人。”他建议,应将这种选择性描述改为强制性规定。李XX补充指出,反家暴法草案虽然规定了社区民警对告诫书执行的监督,但没有规定违反告诫书制度的法律责任。他建议,应明确违规责任,加大告诫书制度的震慑力。

  证据制度仍需完善

  很多家暴事件最终都会使夫妻双方走向离婚诉讼,但胜诉率极低。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2014年5月发布的一项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的统计结果显示,从2011年开始到2014年5月,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的胜诉率在8%以下。吕XX也无奈地表示,他们机构在成立20年来办理的五六百起家暴案件中,胜诉率不足5%。他说:“这种低胜诉率的原因,在于受害方经常拿不出遭受家暴的证据。”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吕XX认为,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受害方的举证难度,也会给律师取证带来方便。他介绍说,以前他代理过的很多案件,都曾遇到过警方不允许当事人及其律师复印出警笔录的情况。“但真正的根源还在于要适当降低受害方的举证责任。”吕XX说。

  李XX也指出,涉及家暴的离婚诉讼也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由于家暴的隐蔽性,再加之受害者在极端恐惧下留存证据的意识不强,导致很多司法实践中原告方难以提出大量证据,最终导致败诉。“反家暴法应该确立家暴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方向,适当将一部分举证责任转移到施暴人身上。”李XX说。不过,他强调,这并不是呼吁举证责任倒置,而是诉讼双方均负有举证责任。比如,受害者证明自己身上有因家暴所受的伤;被告方如果否认施暴,就需要提供相应证据。

  此外,李XX指出,鉴于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以暴抗暴的案件,也应在反家暴法草案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对这种情况下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吕XX完全同意这种观点。他认为,家庭暴力以暴制暴案件,与社会上一般的伤害、杀人案件相比,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轻,人身危险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被害人对于案件的发生通常具有较大过错。

  吕XX介绍,近年来,内蒙古、湖南、北京等地也先后判决了多起判三缓三、判三缓四、判三缓五的家庭暴力以暴制暴杀人案件,提供了司法实践经验。 2015年3月,公安部等四部委下发的《意见》中也指出,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对家庭暴力以暴制暴的被告人减轻或免除处罚,充分体现了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吕XX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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