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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认孩子是亲生,亲子鉴定又不做

2019-11-15 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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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深圳抚养费纠纷案例:否认孩子是亲生,又不做一对男女同居后女方生下一子,男方一直未付抚养费。4年后,非婚生子诉讼追讨抚养费,可男方否认孩子是亲生,亲子鉴定又不做

深圳抚养费纠纷案例:否认孩子是亲生,又不做

  一对男女同居后女方生下一子,男方一直未付抚养费。4年后,非婚生子诉讼追讨抚养费,可男方否认孩子是亲生,亲子鉴定又不做。法院判决推定双方亲子关系成立,该男子须承担抚养费20.16万元。

【案情回放】

        非婚生儿子追讨抚养费

  原告朱×强的母亲朱某是东莞市人,1999年在深圳龙岗区打工的时候与被告郑某相识。郑某系香港居民,比朱某大13岁。两人经过一段时间接触,便发生了性关系,朱某因此怀孕。2001年2月22日,朱某在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医院生下原告。被告郑某未对孩子的抚养负担责任,其后,朱某多次向郑某追讨抚养费。2004年11月1日,郑某写下“欠条”一张,写明“本人欠朱某之孩子抚养费人民币30万元,定于2004年12月旧前还清”。

  其后,郑某不愿意支付抚养费,朱某遂代原告诉至龙岗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负担原告抚养费。在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交的证据有户口本、出生证(暂代证)、出院证明书、欠条各一份。被告对户口本、出院证明书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非自己孩子,与其无关联性;对出生证(暂代证)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认为不是正规的出生证;对欠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声称是自己“被绑架”时写的。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任何证据。庭审中,被告提交了一份报警回执,同时称报警后因他人威胁,已将报警撤回。原告以已过举证期限为由,不同意质证。针对被告当庭提出的否认原、被告之间存在血缘关系的答辩意见,原告申请对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进行亲子鉴定。

  法院多次通知被告到庭做亲子鉴定的安排,但被告拒不到庭,并明确表示不同意做亲子鉴定。被告向法庭表示,其目前在香港工作,每月工资约港币6500元。

【一审判决】

        被告支付抚养费20.16万元

  深圳市龙岗区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辩称原告非其所生小孩,但不同意对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进行鉴定,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即根据原告诉称,推定原告系被告与原告的母亲朱某所生育的小孩。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自4岁至年满18周岁止的抚养费,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按每月人民币15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法院综合原、被告的情况,酌定被告每月应支付给原告的抚养费为人民币1200元。按此标准计算,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抚养费为人民币201600元。原告诉讼请求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未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至开庭才提出答辩意见,原告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要求补充举证,并未超过举证期限。

  据此龙岗区法院判决:一、被告郑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朱×强抚养费人民币201600元;二、驳回原告朱×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郑某不服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在事实认定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朱×强与上诉人有任何关系。二、本案适用法律错误。在一审中,上诉人明确向法庭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不得强制取证的批复,法院无权强制上诉人做亲子鉴定。

  被上诉人朱×强答辩称:一、被上诉人朱×强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母亲朱某所生的非婚子,上诉人依法应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支付抚养费用。二、原审中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亲子鉴定,又没有提交书面的答辩状,开庭时才否定被上诉人是其所生孩子。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一审时的口头答辩意见,当即提出亲子鉴定申请,并没有超过举证期限。庭审中上诉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庭后上诉人向法院递交了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书面材料。上诉人自己不申请亲子鉴定,又不同意做亲子鉴定,以此规避法律责任,既不合情理,也于法无据。[page]

【二审判决】

        推定存在亲子关系,维持一审判决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亲子鉴定原则上应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但是主张存在非婚生的亲子关系的被上诉人朱×强如有相当证据证明上诉人郑某为非婚生子的生父,且被上诉人朱×强尚未成年亟须抚养和教育,如果上诉人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被上诉人提供的出生证(暂代证)、欠条等证据在形式上能够证明上诉人是被上诉人的生父,上诉人对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同时提出欠条是在被绑架情形下所写,但仅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报警回执,不足以否定该证据的合法性,故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法院予以采信,被上诉人已经完成其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由此转移至上诉人。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不存在血缘关系则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其没有提供足以推翻被上诉人主张的证据,且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故原审法院推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亲子关系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

  基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上诉人应当履行其对非婚生子的抚养教育义务,原审依据上诉人的收入状况判决上诉人承担抚养费正确,法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在答辩期届满后才提出答辩意见,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亲子鉴定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

  据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做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1987年6月15日法(研)复(1987)20号](摘录):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做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专家解惑】

        亲子鉴定应从严掌握谨懊适用

  亲子鉴定的手段主要有血型检验和DNA检验

  随着科学的发展,人类已完全掌握了通过基因分析判断父母与子女是否亲生关系。目前国内外进行亲子鉴定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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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抚养费纠纷案例:否认孩子是亲生,亲子鉴定又不做

  一对男女同居后女方生下一子,男方一直未付抚养费。4年后,非婚生子诉讼追讨抚养费,可男方否认孩子是亲生,亲子鉴定又不做。法院判决推定双方亲子关系成立,该男子须承担抚养费20.16万元。

【案情回放】

        非婚生儿子追讨抚养费

  原告朱×强的母亲朱某是东莞市人,1999年在深圳龙岗区打工的时候与被告郑某相识。郑某系香港居民,比朱某大13岁。两人经过一段时间接触,便发生了性关系,朱某因此怀孕。2001年2月22日,朱某在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医院生下原告。被告郑某未对孩子的抚养负担责任,其后,朱某多次向郑某追讨抚养费。2004年11月1日,郑某写下“欠条”一张,写明“本人欠朱某之孩子抚养费人民币30万元,定于2004年12月旧前还清”。

  其后,郑某不愿意支付抚养费,朱某遂代原告诉至龙岗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负担原告抚养费。在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交的证据有户口本、出生证(暂代证)、出院证明书、欠条各一份。被告对户口本、出院证明书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非自己孩子,与其无关联性;对出生证(暂代证)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认为不是正规的出生证;对欠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声称是自己“被绑架”时写的。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任何证据。庭审中,被告提交了一份报警回执,同时称报警后因他人威胁,已将报警撤回。原告以已过举证期限为由,不同意质证。针对被告当庭提出的否认原、被告之间存在血缘关系的答辩意见,原告申请对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进行亲子鉴定。[page]

  法院多次通知被告到庭做亲子鉴定的安排,但被告拒不到庭,并明确表示不同意做亲子鉴定。被告向法庭表示,其目前在香港工作,每月工资约港币6500元。

【一审判决】

        被告支付抚养费20.16万元

  深圳市龙岗区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辩称原告非其所生小孩,但不同意对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进行鉴定,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即根据原告诉称,推定原告系被告与原告的母亲朱某所生育的小孩。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自4岁至年满18周岁止的抚养费,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按每月人民币15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法院综合原、被告的情况,酌定被告每月应支付给原告的抚养费为人民币1200元。按此标准计算,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抚养费为人民币201600元。原告诉讼请求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未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至开庭才提出答辩意见,原告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要求补充举证,并未超过举证期限。

  据此龙岗区法院判决:一、被告郑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朱×强抚养费人民币201600元;二、驳回原告朱×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郑某不服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在事实认定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朱×强与上诉人有任何关系。二、本案适用法律错误。在一审中,上诉人明确向法庭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不得强制取证的批复,法院无权强制上诉人做亲子鉴定。

  被上诉人朱×强答辩称:一、被上诉人朱×强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母亲朱某所生的非婚子,上诉人依法应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支付抚养费用。二、原审中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亲子鉴定,又没有提交书面的答辩状,开庭时才否定被上诉人是其所生孩子。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一审时的口头答辩意见,当即提出亲子鉴定申请,并没有超过举证期限。庭审中上诉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庭后上诉人向法院递交了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书面材料。上诉人自己不申请亲子鉴定,又不同意做亲子鉴定,以此规避法律责任,既不合情理,也于法无据。

【二审判决】

        推定存在亲子关系,维持一审判决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亲子鉴定原则上应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但是主张存在非婚生的亲子关系的被上诉人朱×强如有相当证据证明上诉人郑某为非婚生子的生父,且被上诉人朱×强尚未成年亟须抚养和教育,如果上诉人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被上诉人提供的出生证(暂代证)、欠条等证据在形式上能够证明上诉人是被上诉人的生父,上诉人对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同时提出欠条是在被绑架情形下所写,但仅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报警回执,不足以否定该证据的合法性,故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法院予以采信,被上诉人已经完成其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由此转移至上诉人。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不存在血缘关系则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其没有提供足以推翻被上诉人主张的证据,且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故原审法院推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亲子关系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

  基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上诉人应当履行其对非婚生子的抚养教育义务,原审依据上诉人的收入状况判决上诉人承担抚养费正确,法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在答辩期届满后才提出答辩意见,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亲子鉴定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

  据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做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1987年6月15日法(研)复(1987)20号](摘录):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做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page]

【专家解惑】

        亲子鉴定应从严掌握谨懊适用

  亲子鉴定的手段主要有血型检验和DNA检验

  随着科学的发展,人类已完全掌握了通过基因分析判断父母与子女是否亲生关系。目前国内外进行亲子鉴定的手段主要有:

  1.血型检验。即血液中各种成分的遗传多态性标志检验。主要包括:红细胞抗原分型、人类白细胞抗原分型、红细胞酶型及血清型。

  2.DNA多态性检验。主要是指有DNA指纹分析技术和聚合酶链式反应技术(PCR),应用的检材可以是血液、精液或毛发等组织。DNA亲子鉴定是目前最为准确的鉴定方式。利用这种鉴定方法非亲子关系的排除率为100%,亲子关系的确认率为99.99%。

  基于的直接推定制度,对婚生子女与父母亲子关系的鉴定应采用自愿原则,不得强制鉴定

  婚生子女的亲子鉴定主要发生于离婚纠纷案件中,的亲子鉴定主要发生于非婚生子女追索抚育费纠纷案件中。

  在诉讼中适用亲子鉴定应依以下原则决定是否启动亲子鉴定程序:

  1.当事人申请的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只有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主动申请要求做亲子鉴定,人民法院才能考虑是否启动这一程序。但在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可以依职权启动亲子鉴定程序,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

  2.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一方向法院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原则上应当征得另一方同意。如果子女已具有一定的识别和辨别能力,还须征求子女意见。

  3.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婚姻家庭案件中,应首先考虑妇女、儿童的利益,应慎用亲子鉴定。对年满十周岁孩子进行亲子鉴定应征求其意见。

  4.谨慎原则。启动亲子鉴定程序应从建设和睦、团结的家庭,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子女的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从严掌握,谨慎适用。

  中,丈夫申请亲子鉴定的原因主要是怀疑妻子不忠,子女不是自己亲生。一些妇女研究专家认为,如果男方提出鉴定要求,结果孩子确为自己亲生,那么这种鉴定无疑是对女方尊严和人格有极大伤害,而对孩子的伤害和影响更大。为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各国立法大多设立了婚生子女的推定规则,对提出否定婚生子女亲子关系诉讼请求的当事人,法律上设立了举证责任、诉权、除斥期间等限制。

  我国立法虽然未就此作出具体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56年9月25日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徐某某所生的小孩应如何断定生父问题的复函》中提出了对婚生子女的概括推定意见,因此,基于婚生子女的直接推定制度,对婚生子女与父母亲子关系的鉴定应采用自愿原则,不得强制鉴定。

  对非婚生子女,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

  对非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的认定,由于缺乏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导致亲子关系的认定相当复杂。我国婚姻法对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采取平等保护的原则,但非婚生子女的亲子鉴定与家庭稳定密切相关,故同样应当慎重,原则上仍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但是如果非婚生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被告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函须抚养和教育的,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

  本案的情形就符合上述推定亲子关系成立的条件,郑某在朱‘强母亲以提供相当证据证明可能存在亲子关系的情况下,既不提供反证,也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因此为保护儿童合法权益,法院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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