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赡养父母协议的效力认定规则

2016-12-21 14:4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婚姻家庭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所谓赡养,主要是指儿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合理要求。

  【规则要旨】

  子女因赡养父母订立的各自承担赡养一方父母的协议,因该协议免除了子女对父或母一方的赡养义务,应当认定无效;在重新确定子女赡养义务的份额时,人民法院可以在以经济为内容的赡养义务上,酌情减轻已经对一方父母尽过较多赡养义务的子女的份额。

  【实务解析】

  (1)赡养义务是专属于赡养人对于被赡养人的义务。该项义务依附于赡养人,不具有转让性,是身份义务的一种。赡养协议是子女间就赡养义务的实际履行作出的事先安排,基于赡养协议产生的按份赡养义务之债属于赡养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并不拘束被赡养人。即使子女间订立了赡养协议,父母在实际生活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仍有权要求子女承担与协议约定内容和份额不同的赡养义务。

  (2)子女间订立的各自赡养一方父母的协议,即分别赡养协议,实质上免除了子女对一方父母的赡养义务,与法律规定的子女均有赡养义务相违背,属无效约定,且为全部无效。对于协议认定无效后子女已付赡养财物的处理,因赡养义务的法定性、不可转让性和特殊身份属性,不存在基于《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先前父母接受赡养财物的返还问题。

  (3)关于此类赡养协议被法院确定无效后,子女赡养义务份额的重新确定问题。如上所述,赡养协议被确定为无效,并不发生老人接受赡养的财物返还问题,但赡养义务的再次分配中需要考虑赡养义务的平衡。我国法律仅是概括地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而至于实际履行份额则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在处理赡养纠纷案件时,如果子女之间经济状况没有太大悬殊,则常判决子女均等承担赡养义务。当分别赡养协议被判定无效后,如果子女一方已经对一方父母尽过较多赡养义务的,则法院在重新确定赡养义务时应在经济负担的划定上予以考虑。就赡养义务中的财产性义务,参照子女对父母尽过较多义务一方支付的财产多少,酌情减轻其承担份额,最大可能使子女的赡养义务保持平衡。

  【案例索引】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扬民终字第1090号“陈三保与姜往三等赡养费纠纷案”,见《子女签订的分别赡养父母协议无效》(作者李益松、李志平,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载《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2期第40页。

婚姻家庭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53609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婚姻家庭律师团,我在婚姻家庭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关联法条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