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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按揭房怎么过户

2019-11-25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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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按揭房一般是指通过按揭购买,在从银行的贷款还没有还清之前,虽然该房屋的所有权是购买者的但是银行却享有抵押权的一种制度。很多年轻人在结婚之后会采用这种方式来买房。那么如果离婚的时候按揭房该怎么过后呢?下面找法网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关于离婚后按揭房怎么过户的相关法律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离婚后按揭房怎么过户

  未取得房产证的无法办理过户,因此,离婚按揭房只有取得房产证的才能办理过户。首先需要办理离婚房产析产,离婚房产析产是离婚房产过户免征契税的证明。如果不是因为离婚分得的房产,在房产过户时就需要缴纳契税。办理完离婚房产析产手续后,就可以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离婚房产过户手续。

  具体的过户流程有:

  1、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的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如有离婚判决书的话无需办理公证;

  2、到交易中心办理转绘;

  3、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

  4、办理析产登记手续并缴交50元登记费;

  5、取证。

  二、离婚时按揭房怎么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该情形下的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婚后一方或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共同还贷。该房产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后按揭房怎么过户 

  三、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权属之争的原因

  从公示的角度出发,按揭房屋的买受人为房屋唯一的所有权人;然由于婚前没有对房屋权属作出明确的约定,并且获得产权证的事实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易得出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结论,尤其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事实强化这种观点。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权属之争,反映了财产法与身份法中财产权属确定规则之间的冲突。

  (一)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取得物权之间的冲突

  不动产物权可以通过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为取得。通过法律行为取得的不动产物权,是指以一方当事人或相对人共同意思表示为基础的不动产物权取得,即为法律行为。婚前通过按揭的方式购买的房屋,就属于通过双方法律行为获得所有权。

  1、登记为依法律行为取得物权的生效要件按揭房屋未完成登记前,买受人尚未获得房屋法律上的所有权。

  2、法律规定直接导致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我国夫妻财产制为混合财产制,在双方没有约定且无法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推定双方在婚后取得的财产为共同共有。因为法定夫妻财产制,使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个人财产,归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除法律规定的除外。所有权登记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且有关财产归属的规定,《婚姻法》为特别法,因此出现按揭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的观点。

  (二)物权变动模式与夫妻财产制之间的冲突

  按揭房屋归属之争不仅体现了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为物权取得方式的差异,实际上也凸现出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与法定夫妻财产制之间的冲突。

  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与瑞士较为接近,即债权形式主义。若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不动产登记也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肯定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与登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应有内容,而登记机关也会根据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来确定房屋产权归属。

  若以房屋产权证的取得作为所有权取得的标志,因产权证的取得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以该按揭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只要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产权证,就视为以合法方式获得的夫妻共有财产。

  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离婚后按揭房怎么过户的相关法律规定。婚姻中按揭房的的法律属性是比较复杂的,因为要分清购房是的财产属性。所以遇到类似问题可以请求专业人士来帮忙分析。希望解答了大家的疑问。如果还有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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