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曾某抚养权、扶养费纠纷

2019-12-02 09:1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婚姻家庭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上诉人刘翠芳因与被上诉人曾佳抚养权、扶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4)南民一初字第2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增加抚养费。本案在审理

  上诉人刘翠芳因与被上诉人曾佳抚养权、扶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4)南民一初字第2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增加抚养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生子女曾丽嫦(1995年9月22日出生)、曾德鹏(1996年9月20日)由被上诉人曾佳抚养并承担抚养费用。

  二、被上诉人曾佳返还上诉人刘翠芳先行垫付的曾丽嫦、曾德鹏学杂费和医疗费4088。80元(已支付)。

  三、被上诉人曾佳向非婚生儿子蔡礼鹏支付其最后一年大学的学费、住宿费5150元及一年的生活费7200元(已支付)。

  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曾佳承担。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婚姻家庭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25079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婚姻家庭律师团,我在婚姻家庭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