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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遗产税和继承税

2019-11-22 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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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财产所有者死亡后留下来的财产都征税,只是征收的税种有所不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是征收印花税。对赠与行为的文件、不动产和证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财产所有者死亡后留下来的财产都征税,只是征收的税种有所不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是征收印花税。对赠与行为的文件、不动产和证券的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如马耳他对国内的不动产和证券要征收印花税;巴布亚新几内亚对赠与的文件征收5%的印花税;百慕大群岛按死者财产价值依5%一15%的三级累进税率征收印花税。

第二种是对死者课征的遗嘱认证税。在泽西岛没有遗产税和赠与税,对死者课征的遗嘱认证税按第一个10000英镑征50英镑,其余部分按0.5%计征。爱尔兰对超过10820爱镑的遗产征收2%的遗嘱认证税。

第三种是对继承遗产所得的收入征收资本所得税。如以色列,没有遗产税和赠与税,但对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捐赠,在财产转移发生时征收资本所得税。

第四种也是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就是征收遗产税或继承税。另外有些国家开征赠与税作为补充税种。

在对死者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征税时,上述几个税种不是独立存在、排他的,在有些国家里两个或三个税种在不同的环节发挥作用。在爱尔兰,既有对继承人取得应税遗产征收的继承税,对受赠人取得财产权利或利益征收的赠与税,也有对超过一定数额遗产征收的遗嘱认证税。现就世界上一些国家的遗产税(或继承税,下同)及赠与税情况作一简单介绍。

一、遗产税基本情况

遗产税属于财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下来的财产征收的一种税。遗产税最早起源于欧洲。近代的遗产税始于1598年的荷兰,此后,英国(1694年)、法国(1703年)、意大利(1862年)、日本(1905年)、德国(1906年)、美国(1916年)相继开征了遗产税。目前世界上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约有50个。

遗产税与其他税种相比,最重要的特点是遗产继承税的征收工作是偶发的、一次性的。其次是征税面窄,对因发生死亡而转移或接受财产在一定数额以上的才征税。即使是在发达国家,遗产税或继承税的课税人数也仅占死亡人数的 1%-6%。日本的遗产税课税人数占死亡人数的比例较高,近年来一直保持在5%左右。三是收入少,财政意义不大,在多数发达国家;遗产税收入也仅占其全部税收收入的1%左右。1992年英国的遗产税占国税收入的1.6%;1995年美国的遗产税占联邦税收收入的1%;1997年日本的遗产税收入占国税收入的4.1%。四是征税难度大,征税投入力量相对较多。遗产税的征收需要设置专门的机构,而遗产的核实、评估和征收又需要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花费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日本全国从事遗产税和赠与税等资产税的职员约占全部职员的7%,征税成本相对较高。

二、遗产税税制

(一)税制分类及纳税人

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遗产税,按照课税主体来划分,通常分为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

1.总遗产税制。按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下来的遗产总额课税。课税主体只有一个,遗产的指定处理人、遗嘱执行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为纳税人。一般是先完税后分割遗产。

2.分遗产税制。按每个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数额征税,一般称作继承税,有多个课税主体,继承人、受遗赠人为纳税人。

3.混合遗产税制。先接遗产总额征遗产税,再分别法继承人继承的财产份额征收继承税。混合遗产税的特点是先总额征税,以利源泉控制;再按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征税,以体现合理负担。

(二)课税对象

总遗产税的课税对象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其他一切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分遗产税是对继承人继承的财产数额以及有财产价值的权利课税。

对境外财产的征税,不同的国家育不同的规定。大多数国家采用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即对定居于本国的居民拥有位于本国的不动产和在 世界各地的动产都要征收遗产税或继承税;同时,对不定居于本国的个人拥有的位于本国的全部财产、当其死亡时也要征收遗产税或继承税。列支敦士登只对本国居民征收继承税。

(三)税率

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即按遗产或继承、受遗赠财产的多少,划分若干等级,设置由低到高的累进税率。实行总遗产税制的国家和地区只有一种超额累进税率;实行分遗产税制的国家则多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设置几种累进税率。只有新西兰、英国、南非等少数国家的遗产税实行比例税率。

新加坡是实行总遗产税制的国家,税率只有两级:遗产基本价值为1200万新元的,税率为5%;超过1200万新元的。税率为10%。韩国也是实行总遗产税制的国家,采用一种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10%、20%、30%、40%、45%五档。

法国是实行分遗产税制的国家,继承税按受益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受益人得到的遗产数额的多少设置不同的税率。具体如下;

1.父母与于女之间

0至50000法郎 5%

50000至75000法郎 10%

75000至100000法郎 15%

100000至3400000法郎 20%

3400000至5600000法郎 30%

5600000至11200000法郎 35%

11200000法郎以上 40%

2.配偶之间

0至50000法郎 5%

50000至100000法郎 10% [page]

100000至200000法郎 15%

200000至3400000法郎 20%

3400000至5600000法郎 30%

5600000至11200000法郎 35%

11200000法郎以上 40%

3.兄弟姐妹之间

0至1500000法郎 35%

1500000法郎以上 45%

4.亲戚之间(四代以内),税率为55%。

5.其他关系人之间,税率为60%。

日本也是实行分遗产税制的国家;继承税设置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从对800万日元征收10%的税到对超过20亿日元征收70%的税。

意大利是实行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其税率具体如下表;

┌────────┬──────┬─────────────────┐

│应税价值 │对遗产净值总│对各方获得的遗产和赠与财产的税率%│

│(百万里拉) │额课征的税%├───┬───┬─────────┤

│ │ │亲属1 │亲属2 │其他 │

├────────┼──────┼───┼───┼─────────┤

│10以上—100 │ │ │3 │6 │

├────────┼──────┼───┼───┼─────────┤

│100以上—250 │ │3 │5 │8 │

├────────┼──────┼───┼───┼─────────┤

│250以上—350 │3 │6 │9 │12 │

├────────┼──────┼───┼───┼─────────┤

│350以上—500 │7 │10 │13 │18 │

├────────┼──────┼───┼───┼─────────┤

│500以上—800 │10 │15 │19 │23 │

├────────┼──────┼───┼───┼─────────┤

│800以上—1500 │15 │20 │24 │28 │

├────────┼──────┼───┼───┼─────────┤

│1500以上—3000 │22 │24 │26 │31 │

├────────┼──────┼───┼───┼─────────┤

│3000以上 │27 │25 │27 │33 │

└────────┴──────┴───┴───┴─────────┘

注:1、亲属1包括兄弟姐妹及直系亲属。

2、亲属2包括四代以内的堂兄妹。

(四)减税、免税规定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遗产税都规定了相应的减免扣除,包括基础扣除、特殊扣除、免征额和免税额等。由于各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不同,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也各有不同。有些国家还每年或定期根据通货膨胀率对免征限额进行调整。

新加坡规定,死者死亡时拥有的住宅财产,在最高为900)万新元以内的部分和其他财产总额在60万新元以内的部分享受免税。爱尔兰每年都要根据通货膨胀率对免征限额进行调整,1998年的最大免征限额是18550爱镑。美国从1981年以后,连续提高统一抵免额的标准,1997年美国规定对公民和居民的统一抵免额为192800美元,非公民和非居民获得遗产税的统一抵免额为13000美元。有些实行分遗产税制的国家,免税额视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不同而不同。法国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免税额为300000法郎;配偶间的免税额为330000法郎;其他人间的免税额为10000法郎。瑞典规定:对亲近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子女),其未亡配偶可扣除280000克郎,每一子女可扣除70000克郎。未满18岁的子女,按实际年龄与18岁的差效,每差一年可扣除10000克郎。目前日本继承税的基本免税额是5000万日元加上1000万日元乘以法定继承人数。

此外,有些国家如爱尔兰、丹麦、南非、英国、波多黎各等对配偶间的继承财产一律免税。

(五)境外遗产已缴纳遗产税或继承税的处理问题

为了避免双重课税,许多国家都规定;对境外遗产依照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已缴纳遗产税或继承税的,其已纳税额允许在本国应纳税额中抵扣。日本《遗产税法》规定,通过继承或遗赠取得在日本以外的地方的财产时;如根据外国法令对其财产课以相当于日本的遗产税的税种时,其已纳税额部分,可以从算出的本国遗产税税额中扣除。丹麦规定,因资产在外国而在国外缴纳的遗产税,可以从丹麦遗产税中扣除,但扣除额不能超过相当于丹麦对此部分资产征收的遗产税税额。依据丹麦法律或遗产税条例免税的资产,在外国缴纳了遗产税的一律不允许扣除。美国公民和居民可将已缴纳的外国遗产税税款来抵免他们在美国应缴纳的遗产税。

此外,有些国家还与他国签订协议以避免对遗产税的双重征税。

(六)征收管理

1、应税财产价值的评估。

应税财产价值的评估是遗产与继承税征收管理中十分重要、也是最为复杂的一项工作。许多国家都设有专门的评估机构负责应税财产价值的评估。如日本设有资产税裸、资产评价企画官,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应税财产的评估工作。新加坡税务署专门设立了产业估值及核税处,其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 [page]

很多国家评估资产的基本原则是以被继承人死亡时该财产在市场上能够卖出的价格为准。具体评估方法,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

日本遗产税法规定了地上权、永佃权、定期金权利等财产的评估方法,对广他财产只规定了根据时价进行评估。国税厅就财产评估问题作出了财产评估基本通知,对不同的财产规定了不同的评估方法。其中宅地的评估方法有两种,一种是路线价评估方法,适用十城市街区;另一种是固定资产税评估额来以一定用率的倍率方式,适用城市以外的地区。股票分上市股票和非上市股票,上市股票的评估以股票卜市的证券交易所公布的继承发生当口收盘价格、当月、前一个月、前二个月收盘价格的月平均值4个价格中最低的价格确定。非上市股票按公司规模的人小确定评估方法。

英国遗产税的估价原则是以市场价为依据。土地由专门的土地评估部门评估;无形资产由资本税收办公室的一个处负责评估;对金银珠宝首饰及文物、艺术品等,聘请专家进行评估;股票分上市与非上市两种,上市股票按死亡当日日股票价格确定,非上市股票主要靠搜集的信息进行评估。

2.申报纳税。

新加坡税法规定,纳税人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要自觉申报各项遗产,不论是否达到纳税标准,都要填写遗产税申报表。

日本税法规定,所有通过继承或遗赠取得财产者其课税价格合计超过遗产的基础扣除额,而又不适用配偶税额减免规定的,必须提交遗产税申报书。申报期限是自继承开始之日的次日起10个月以内。在填写遗产税申报书时必须填写课税价有关遗产税总额计算的事项、纳税地址、姓名以及被继承人死亡时的财产及债务、各继承人如何分割遗产等事项。

3.分期和延期纳税及其他。

日本规定,遗产税额超过10万日元,根据纳税人申请,原则上允许5年以内分年缴纳。遗产继承税的缓缴期限及缓缴期内利息率由继承财产价额中不动产价额所占的比例来决定,最长为20年(特定的财产对以延长到40年),并按年3.6%——0.6%的利率征收利息税。

英国对未按期缴纳的税款,加收一定的利息,利率由国内收入局根据银行利息率调整公布。

土耳其规定遗产税在5年中每年分两次缴纳。

此外,有些国家和地区对遗产税规定了实物缴纳制度,如日本等。

三、赠与税制

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赠与税制,按纳税人不同,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总赠与税制

也称赠与人税制,按财产赠与人一定时期内赠与财产的总价额课税。赠与人为纳税入。实行总赠与税制的国家和地区有美国新西兰、南非等。

(二)分赠与税制

也称受赠与人税制,接受赠与人一定时期内受赠财产的价额征收,纳税人为受赠与人。实行分赠与税制的国家和地区有日本、丹麦、匈牙利、爱尔兰、荷兰、菲律宾、意大利、委内瑞拉等。

有些国家和地区不单独设立赠与税,为了达到征税的目的。防止纳税人在生前转移应税财产以逃避征税的情况发生,规定死者生前若干年赠与财产的价值税视同为遗产,征收遗产税。如英国规定死亡前7年内的赠与财产,并入遗产征税;文莱规定死亡前1年中所赠与的财产视同遗产一并征税津巴布韦对死者生前5年内赠与的财产计入遗产总额课税;赞比亚对死者生前3年赠与的财产要课征遗产税。

单独设置赠与税的国家和地区,其税率有些与遗产税的相同,如韩国、美国、法国、希腊、意大利、俄罗斯等。有些则低于遗产税的税率,如爱尔兰的赠与税税率为相对的遗产税税率的75%;菲律宾的遗产税税率为5%——35%.赠与税税率为15%——20%。

通常赠与税被认为是遗产继承税的辅助税种,但加纳算是个特例,不征收遗产税,却征收赠与税,对价值超过50000寒迪的财产转让课以赠与税,税款出受赠与人缴纳。

主要参考资料:

(1)Internatioal Taxation Summary (1998)。

(2)台湾《税法辑要》。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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