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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偷偷以房抵债

2015-08-06 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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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如因一方擅自处置,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法院会给予支持。

  2009年8月,于女士与王先生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各抚养两个儿女,对一处房屋及债务问题另案处理。2009年11月,于女士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原来,在两人办理离婚过程中,第三人修先生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王先生,王先生自称没有结婚,以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抵债。法院发现后,撤销了用房屋抵债的调解协议,并对王先生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法官解析:此案经调解结案,房屋归王先生所有,王先生给予于女士部分折价款,夫妻共同债务由王先生负担。

  本案中,王先生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在离婚案件中,被侵犯财产一方发现对方有隐匿、转移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线索后,要积极调查取证,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如因一方擅自处置,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法院会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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