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民梁女士致电律师,讲述了自己并不幸福的“婚姻”生活。梁女士于2005年6月,就和林某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了,至今都没有领取结婚证。他们在同居期间,生有一个可爱的女儿。去年她发现了林某外遇的事实,林某执意提出分手。梁女士不想分手,林某就不让她见女儿。梁女士提出以下几个问题,希望律师能帮助处理这段濒临绝境的婚姻。
1、梁女士:我和林某究竟是否属于事实婚姻?
律师回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因此,梁女士和林某的关系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而应该是同居关系。
2、梁女士:如果属于同居关系,那么林某是否可以起诉解除同居关系?
律师回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林某起诉要求法院解除与梁女士的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
3、梁女士:现在林某不让我见女儿的行为违法吗?
律师回复:林某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梁女士可以与林某协议解除同居后,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主张对其女儿的抚养权。
4、梁女士:解除同居关系,我们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怎么分割?
律师回复:根据“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双方在同居期间购置的房屋及装修、家具等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因此梁女士可以与林某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平均分配或者以照顾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综合考虑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