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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约定子女抚养问题

2015-10-18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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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夫妻双方为了避免因离婚而在子女抚养问题上产生的纠纷,就会在离婚协议中对于孩子今后的抚养问题进行具体的约定。

  有钱能使鬼推磨,邵阳一男子为了富婆赠送的奔驰,不顾儿女,分分钟与结发妻子离婚,离婚第二天便与富婆登记结婚。如此无情却又阻止前妻带走孩子,幸而被民警劝阻。

  男子为奔驰抛弃妻子

  6月12日11时许,长沙铁路公安处邵东所接到旅客杨女士(31岁,江苏人)求助称,其前夫曹某(32岁,湖南省邵阳人)带2亲友阻止其带女儿(6岁)和儿子(3岁)乘火车回江苏老家。经民警详细询问得知,杨女士与曹某于2008年3月19日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子。后曹某到东莞去打工,期间结识了一位富婆,富婆送了一辆奔驰车,要求与曹某结婚。为了一辆奔驰车,曹某全然不顾夫妻情分与一儿一女的感受,于今年4月17日与杨女士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明确写明一子一女归女方抚养,男方只有探望权。离婚后第二天曹某就与富婆登记结婚。

  离婚后,杨女士仍然在邵阳前婆婆家带小孩至今,直到近日其弟到邵阳来接他们母子3人回江苏老家。12日上午,姐弟两带着孩子准备从邵阳火车站乘车回江苏时,曹某得知消息,带了2位亲友赶来阻拦,不允许一子一女跟着杨女士返回江苏老家。了解情况后,民警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的调解劝导,曹某最终放弃阻扰。17时许,民警将杨女士和其弟弟一行4人安全送上回江苏的列车。

  离婚时如何约定子女抚养问题

  夫妻双方为了避免因离婚而在子女抚养问题上产生的纠纷,就会在离婚协议中对于孩子今后的抚养问题进行具体的约定。

  抚养协议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抚养费的数额、抚养费支付方式以及抚养费发生变更的处理办法;探视权的规定;其他约定事项。

  其中,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既然曹某与杨女士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一子一女归女方抚养,男方只有探望权,曹某就没有权利阻挠杨女士带走孩子。曹某为了一辆奔驰车抛弃妻子后,又如此胡搅蛮缠,实在令人费解。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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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子女的抚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2)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抚养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发生争执时,应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子女有识别能力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双方对抚养独生子女发生争议的,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要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一方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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