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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年内财产分割协议可变更

2015-07-26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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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三个月前,崔女士与生活了多年的丈夫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对于婚内财产,二人也早已拟定了财产分割协议书,崔女士和丈夫协商一致,都在协议上签下了名字。可三个月过去后,丈夫找到崔女士说,当时的财产分配不公,必须要废除协议重新分配财产。崔女士觉得,既然当时已经签字了就表示对条款认可,并且协议已经生效。现在对方又改变想法,将协议改来改去,这根本就不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说法:天津杨律师表示,民政局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也已发生法律效力,那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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