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女士与李某于2003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因性格不合,双方常为家务琐事争吵。为此,谢女士曾于2008年9月诉请离婚,后经慎重考虑撤回了起诉。同年12月31日,双方就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谢女士再次提出离婚,不管是真心离婚,还是以离婚相要挟,双方的婚姻关系立即结束。所有婚前婚后财产均归李某所有,婚生女由李某抚养,谢女士不得有任何异议。”协议签订后,双方的关系并无改善。2015年3月,谢女士因李某殴打她,再次诉请离婚。诉讼过程中,谢女士以上述协议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签,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且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为由,要求抚养婚生女并按法律规定分割财产。李某虽表示同意离婚,但坚持按照协议的约定确定财产归属及婚生女的抚养权。谢女士特来咨询,法院会怎样认定?
山东苏律师点评:
双方的协议以谢女士提出离婚为前提,违背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婚姻双方及其他任何人均不得通过对他人人身或财产的限制,来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且双方约定离婚时子女一定要由李某抚养也与法律规定的原则不相符,因此该协议属无效协议。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