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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七岁女儿讨抚养费

2019-10-25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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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报讯记者阳杨报道:八年前,在佛山某酒店做桑拿技师的阿红(化名),怀上男顾客的孩子,并于2001年7月生下一女,由阿红独自抚养。今年8月,阿红向女儿生父冯某索要女儿

本报讯 记者阳杨报道:八年前,在佛山某酒店做桑拿技师的阿红(化名),怀上男顾客的孩子,并于2001年7月生下一女,由阿红独自抚养。今年8月,阿红向女儿生父冯某索要女儿的抚养费遭到拒绝,于是她和女儿一同将冯某告上法庭。近日,禅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抚养费17万元,被告不服,已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亲子鉴定确定父女

  阿红诉称,2000年自己在佛山南海某酒店从事桑拿技师工作时,有一晚与男顾客冯某发生了性关系。不久,发现自己怀孕。在医院产检时,得知自己如果不生下这个孩子,以后可能再也没有机会生育,于是生下了女儿。阿红通过户籍部门找到冯某,得知冯某已婚,并且不愿意负责任,她只好独自抚养女儿。2003年,阿红通过律师,向冯某拿到60000元的抚养费。今年8月份,阿红再次向冯某索要女儿的抚养费遭到拒绝。她将冯某告上法庭。女儿与冯某在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了亲子鉴定,结果显示为亲子关系。

  阿红认为,冯某是佛山某公司的总经理,月收入五万元,有能力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而自己目前在深圳生活,女儿的生活费很高,难以支付。为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冯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50万元(女儿出生开始计至18周岁止)。

  非婚生和婚生一样

  近日,禅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根据禅城区法院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亲子鉴定书的鉴定结论,足以认定阿红女儿与冯某为父女关系。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危害和歧视。因女儿长期跟母亲一起生活,冯某婚内生育有子女,且无证据显示阿红有其他子女,所以法院认为,女儿由阿红携带抚养为宜。

  法院认为,虽然阿红已从冯某那里收取抚养费6万元,但其女儿目前在深圳市长期居住,一年的学杂费即多达万余元,参照深圳市现时的生活消费指数,6万元抚养费明显不足以维持她的日常生活和学习需要,而被告冯某则拥有三处较大面积的房产及一辆小汽车,且在公司任职总经理,因此,法院认为除去已支付的6万元外,冯某应向阿红一次性支付17万元。

  冯某不服,向佛山市中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判决由自己直接抚养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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