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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21年 离婚始知同居关系

2012-12-03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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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最高法关于婚姻法解释(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

  (四川)阆中市河溪镇一对同居达21年已生育两个小孩却不登记结婚的中年男女,因感情破裂,男方杨大强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和女方的婚姻关系,法院审理后却认为他们之间属非法同居关系,依法驳回了男方的起诉。同居了21年,怎么就不算是结婚或者事实婚姻关系呢?

  情窦初开离家出走

  1990年,均出生于1975年还有些懵懂无知的杨某和不谙人事的何某同在河溪镇某学校念书。平日里,二人“心有灵犀一点通”,关系颇好。1991年暑假,两人一来二往很快坠入“爱河”。待双方家长看出些端倪来,二人竟先后外出到广东务工逃避管束。

  1991年腊月,被逼无奈的双方家长默许了孩子的行为,因二人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不能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也就按照农村习俗办了喜宴。两人同居后,共生育了两个小孩,一家人的生活倒也风平浪静。刚开始同居的那几年里,杨某与何某相敬如宾,生活过得幸福美满。但由于种种原因,同居多年的两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时两人都认为,只要两人相爱还有孩子在身边,何必在乎一张纸。

  起诉离婚法院裁定驳回诉求

  然而,和一些夫妻一样,住在一起久了,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一些矛盾。随着家庭负担的加重,家庭生活未得到任何改善,杨某和何某从一些琐事的争吵慢慢发展到了如同陌路人,两人的感情也在无休止的争吵中慢慢变淡了。被这段感情所累的杨某产生了要逃出这个“围城”的念头,但两人毕竟同居了二十多年,想完全结束目前的生活谈何容易,于是,杨某决定起诉离婚。

  2012年2月初,杨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到阆中市法院河溪法庭,请求解除他和何某的婚姻关系。让杨某想不到的是,法院审理后,竟裁定驳回了他的起诉。

  法律释疑法院认定为非法同居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项“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和《解释(二)》的第一条第一款“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本案中杨某与何某于1991年农历腊月同居,之后虽生育小孩,但双方截至1994年2月1日仍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在立案前也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间属非法同居关系。因此,杨大强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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