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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结婚?一石激起千层浪

2012-12-03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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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8岁结婚”是有一定法律依据的。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关于将结婚年龄修改为18周岁的建议引发广泛热议,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赞成者有之,而“拍砖”的也大有人在。作为一名已步入婚姻殿堂、又专门从事婚姻家庭领域法律事务的女律师,也忍不住想絮叨几句,我想,可以从“应然”和“实然”的角度来考量这个建议的合理性。

  首先,黄代表的建议不无道理。

  1、“18岁结婚”是有一定法律依据的。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可见,18周岁是划分一个人是否成年的界限,这个成年的含义,一方面是指一个人的生理年龄已基本发育成熟,更重要的是,达到了这个年龄则意味着“能够”以及“应该”独立为自己行为负责。而在中国的习俗中,“结婚”就意味着真正成人,只有在结婚后才真正承担起家国的“责任”,这与现代婚姻法对婚姻的要求是一致的。这种责任的设定,就是建立在一个人心智成熟的基础之上,法律将这个界限定在了18周岁。因此,黄代表的建议并非毫无道理的臆想。事实上,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即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就是男20周岁,女18周岁,一些国家法律规定的婚龄也是18周岁甚至更小。我国1980年婚姻法将结婚年龄改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1992年婚姻法包括 2005年的婚姻法修正案都延续了这个年龄规定,但并没有相关科学依据证明18周岁与20周岁,20周岁与22周岁有任何本质差别,并不是延长两年结婚年龄这个人的责任感就增强了,或是对婚姻的认识就更为深刻了,反而现在的离婚率比早婚的年代高得多,这个悖论值得我们深思。

  2、黄代表提出的早婚乱象确实存在,特别是在农村,这种现象并非个例,而是屡见不鲜。我的堂哥19岁就当了爸爸,我的一个侄女前年生孩子时刚满20 周岁。这个现象与城市晚婚甚至是大量的剩男和剩女现象很有意思地并存着,反映了这个转型时代人们对婚姻的一种多元化的认识。黄代表提到的一些人为了早结婚采取用假身份证、虚报年龄的办法领取结婚证,还有“未婚同居”的现象确实干扰了我们的婚姻登记制度,造成一些社会隐患和社会问题。

  3、还有一点黄代表没有提到,但一些学者将提早婚龄与我国严重失衡的人口出生性别比造成的未来大量真正“剩男”问题联系起来了,一些学者认为,提早结婚年龄,特别是提早女性的结婚年龄,有利于缓解未来出生性别比失衡造成的大量男性娶不上老婆的问题。人口出生性别比是指每新出生100个女婴相对应的男婴数量,国际认定的出生性别比正常值域为102~107之间,其他值域则被视为异常。如果出生性别比超过107,就会造成未来适婚年龄段女性的短缺,形成婚姻挤压,使找不到配偶的男性人数大幅增加,从而影响社会的安定并扰乱既有的婚姻秩序。我国的人口出生性别比严重失衡,国家统计局公布2011年中国的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7.78。人口专家预测,到2020年全国将会有3000万至4000万处于婚育年龄的男青年无妻可娶,近年来性别比偏高造成众多适婚男性找不到老婆的后果已开始显现。更严重的是由于出生性别比失衡所带来的社会问题:拐卖妇女的现象严重,“骗婚”或婚姻欺诈现象时有发生,性犯罪现象增加等等。因此,一些专家提出提早女性婚龄,这样进入适婚年龄的女性就会增加,就可能缓解适婚年龄段男女数量差距过大以及将带来的社会问题。

  但是,问题真能这样引刃而解吗?

  好的初衷并不能必然导致好的社会效果。一个法律的修改,要解决的是问题的本质,而非问题的表面。

  如果把婚龄修改为18周岁,早婚的现象就必然解决吗?年轻人就真的愿意这么早就走进婚姻吗?我们看到早婚现象最严重的农村,其背后是繁重劳作的压力和家族宗族势力,包括传宗接代的需要,女性在很大程度上仍被视为劳动和生育的工具,早婚成为现实和紧迫的需要,虽然媒妁之言已基本成为历史,年轻人早已经能够自由恋爱,但父母之命依然可以左右农村年轻男女对婚姻的选择,特别是年轻人对婚姻、对责任还没有明确概念时,结婚的意义就是一种现实需要,而出现的高离婚率也不足为怪了。出生性别比的严重失衡也不能仅仅以传统习俗之下的“重男轻女”盖言,对劳动力还有养儿防老的客观需要,包括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省份如广东、福建,私营企业的家族化特征,造成了男孩偏的巨大需求并形成生育刺激。而由于千年来的男权文化的影响,女性特别是农村妇女在政治、经济、资源、权利等各方面都受到歧视并处以弱势地位,从人的趋利性考虑,男孩偏好也成为必然。最简单的一个例子,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款,儿子肯定有份,但户口在娘家的出嫁女就少分或没份,在这种情况下,不愿生儿子的肯定是傻子。

  因此,早婚的乱象也好,出生性别比的严重失调也好,都只是复杂的社会问题的外现,他们的背后,涉及的还是“民生”,结婚年龄的修改是无法承载如此重大的社会命题的,包括去年8月13号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之所以引发巨大的社会反响,除了它动摇了婚姻法所确定的夫妻婚后财产共有的原则,甚至造成了人们对婚姻是以感情为主还是财产关系为主的困惑之外,最重要的是它体现出的保护婚姻财产关系中强者一方的态度是对法律平等精神的背离,将影响家庭甚至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我认为,如果不去从根本上解决男女在机会、资源、权利等方面不平等的问题,不解决城乡差距、社会保障、养老、减贫这些重大的民生问题,结婚年龄问题的提出,只能是一个噱头。

  有网友称这个议案是今年两会的第一声“雷”,我想,如果这个建议能引发人们对性别平等、对农村问题的关注,也不失为一个有意义的“春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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