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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保证书 离婚有效力

2012-12-03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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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也规定,如果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故过错方给无过错方的赔偿保证书具有效力。

  案情介绍

  刘女士和孙先生结婚多年,两年前,因丈夫有外遇,双方发生过激烈争吵。当时,孙先生知道自己理亏,为了安抚妻子,挽救多年的婚姻,就给妻子写下了一份保证书,内容为:“我保证以后不会犯类似的错误,如我再有出轨行为,我愿意给妻子刘女士10万元作为补偿。”

  可惜好景不长,最近孙先生再次出轨。刘女士忍无可忍,向孙先生提出离婚。同时,要求孙先生给付保证书上的10万元补偿费,并且要求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或者不分给孙先生。

  孙先生不同意妻子的要求,认为这份“婚内保证书”是无效的。刘女士来到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律师点评

  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认为: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可以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同时,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也规定,如果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内保证书”或惩罚性赔偿,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

  本案中,孙先生所写的保证书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约定的赔偿数额有可行性。根据《婚姻法》四十六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刘女士要求孙先生按照保证书履行赔偿义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供稿律师:王效发 李林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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