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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彩礼还是婚前赠与?

2012-12-03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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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相关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以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当事人可以要求退还彩礼,如果是婚前赠与,系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要求返还。

  结婚两年,男子陈旺提起离婚诉讼,而女方张婷却在法庭上要求他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并归还借款70万元。面对陈旺“70万元系我方彩礼”的说辞,市一中院认定无论是借款还是彩礼,陈旺都需返还这笔巨款。近日,市一中院终审判令陈旺需归还张婷70万元,对张婷的其他诉请未予支持。

  2009 年9月9日,21岁的张婷和23岁陈旺在恋爱一年后登记结婚。去年2月16日,张婷生育一子,名小峰,但两人的感情却日渐冷淡。去年9月,陈旺向法院起诉离婚,因张婷分娩未满一年而遭法院驳回。今年初,陈旺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儿子小峰由自己抚养,抚养费由自己全部承担,但如果小峰随张婷生活,自己愿意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张婷表示她在一家会务公司工作,试用期月收入为1500元至2000元。原审中,张婷向原审法院递交书面材料一份,表示不同意离婚。如果要离婚,请求判令陈旺支付精神损失费10万元,归还借款70万元,并提供了借条等证据。

  原审法院认为,陈旺与张婷虽系自主婚姻,但恋爱时间短、了解不够、婚姻基础并不牢固,婚后未能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陈旺要求离婚,可予支持。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因小峰未满2周岁,应随母亲共同生活为宜,并将抚养费提高为每月1000元。至于精神损失费和借款,原审法院未支持。

  原审判决后,张婷不服上诉称,双方当事人间的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应判令离婚;即使判令离婚,要求将抚养费提高到每月2500元;张婷在原审期间所提供的借条,足以证明陈旺向张婷借款的事实。

  陈旺辩称,张婷所主张的70万元借款均来源于陈旺的汇款。实际上,这笔款项系陈旺向张婷支付的彩礼,陈旺有权主张返还彩礼。

  合议庭查明,2009年1、2月间,陈旺向张婷汇款73万余元。2009年3月至12月,陈旺两次向张婷借款70万元,并出具借条。

  合议庭认为,双方当事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审判令离婚,并无不当。原审关于子女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的认定亦属正确。然而,原审法院对于借款的处理不妥。张婷已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陈旺向其借款的事实,这些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双方离婚,理应对此一并处理。根据现有证据,陈旺于双方婚前向张婷汇款 70余万元,陈旺称该些款项系彩礼,而张婷对此则认为是陈旺向其支付的赠与款。

  退还彩礼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合议庭认为,对于70余万元的定性,如系陈旺所称为彩礼,现双方当事人已结婚,亦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陈旺以70万元彩礼应予返还为由提出的抗辩,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市一中院对其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信。若系争钱款为婚前赠与,则该笔钱款属于张婷个人婚前财产,现陈旺向张婷借款,并出具借条作出还款承诺,陈旺理应返还。综上,无论70余万元系彩礼或婚前赠与,现张婷主张陈旺返还70万元,均应予以支持。

  据此,合议庭在维持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判令陈旺返还张婷70万元。(本文人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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