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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合法

2012-12-03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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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所购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对于此房产进行了约定,且此协议从内容上看合法,不违背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且

  2007年1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因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但未对双方的共同财产予以处理。同年3月,原、被告签订协议一份,主要内容是双方讼争的房屋(此房系原、被告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其共同的工作单位交纳建房集资款16万元后分得,目前尚未取得该房产权证书)加装修费共计20万元,原告张某给付被告李某15万元,此房及家中所有财产归原告所有,房款于当年12月31日前还清;被告离开该房。后双方均未履行该协议,讼争房屋现由被告居住。庭审中,被告称其受原告的胁迫签订了该协议,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

  [析案]离婚后夫妻财产的分割涉及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首先在分割夫妻财产时,需要把夫妻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区分开来,同时又需要把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区分开来。我国婚姻法将下列5个方面的财产归为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生产、经营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但赠与人明确规定该赠与只针对夫妻一方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此房是在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所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对于此房产进行了约定,且此协议从内容上看合法,不违背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且并无显失公平之处,依法应予认定。至于被告所说的受逼迫所签,未能向法院提供证据,法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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