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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孩7年 索赔败诉

2019-10-27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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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收养关系形成后,除非依法解除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2001年,山东女青年刘某从老家来到塘沽打工,其间结识了许某,两人很快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共同居住在一起。一年后,刘某发现自己怀孕了,但这时的许某却已变心离开了她。已经有身孕的刘某为了躲避亲朋的讥笑,短时间内与同村的赖某登记结婚。婚后,刘某才将怀孕的情况告诉赖某,让刘某没有想到的是赖某并没有介意这件事情,他表示要将刘某的孩子视如己出。

  2003年7月,刘某生下一子小新,在以后的生活中赖某确实对小新非常好,一家三口过着平静的生活。2010年,由于性格不合,刘某和赖某离婚。赖某主动放弃了小新的抚养权,并要求刘某支付自己7年里抚养小新的全部费用,共计145000元。

  律师说法

  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杨晶律师认为,这是一个涉及非婚生子的抚养权案例,刘某与许某的未婚生子,我国法律对未婚生子行为还未做规定,但这属于公民的道德义务。本案中,小新一直由赖某和刘某抚养七年,赖某和小新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养父子关系,而他们也是继父子关系。这样一来,赖某在与刘某的婚姻存续期间应承担抚养小新的义务。收养关系形成后,除非依法解除收养关系,否则是不能因此终止抚养关系,小新也是有主张抚养权的权利。而赖某要求赔偿小新的抚养费的主张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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