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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父母签协议 女儿不要遗产不赡养

2019-10-27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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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子女赡养老人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有人却因为遗产继承的问题,拒绝赡养父母。

  2008年,张店的王大爷夫妇由于年老体弱,需要儿女在身旁伺候,于是决定搬去与儿子王正军(化名)一起居住,但王正军却提出要求,如果今后的日子里由自己供养两个老人,那么老人去世后,财产归其所有,妹妹王静(化名)不赡养老人则不能分得遗产。

  听了儿子的请求后,两位老人觉得很有道理,于是便叫来女儿王静开了一个家庭会议,并拿出了一份事先拟定好的遗产继承协议,要求女儿签字。

  在协议中规定,王大爷夫妇由儿子王正军供养,二老去世后财产归王正军所有,女儿王静放弃对其父母的继承权。

  王静看过协议内容之后,感到非常气愤,起初并不同意签字,她认为这对自己非常不公平,除非在协议上注明其放弃继承遗产的同时也放弃对老人的赡养义务。

  王大爷夫妇与儿子商量后,同意了这一请求,最终,王静签字表示同意。

  今年年初,王正军遭遇车祸身亡,此后王大爷夫妇无人照顾,于是要求女儿王静履行赡养义务,但王静表示拒绝,她认为自己已经放弃了遗产继承权并放弃了赡养义务,也就没有供养老人的义务。

  张店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说,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任何形式的免除赡养义务的协议约定都是无效的。

婚前贷款买房 离婚时增值部分应补偿

  2007年,张店的冯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吴女士,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二人确定了恋爱关系。

  半年后,双方家长催促二人尽早完婚,与此同时,女方家人希望男方父母能够为二人购买新房,冯先生的父母同意了这一请求,并开始四处看房。

  当年11月底,冯先生的父母看中了一套两室一厅的住房,交了首付款贷款为儿子购买了这套房产,并在房产证上写了儿子的名字。

  有了婚房,女方家人感到很满意,在次年2月份,冯先生与吴女士完婚,婚后房屋贷款由家庭收入偿还,起初夫妻二人还算恩爱,但日子久了,二人经常因为一些琐事而发生争吵,一次因为冯先生外出喝酒到深夜才回家,妻子再次与其发生争吵后,一气之下搬回了娘家,此后二人长期分居。

  今年7月底,冯先生向妻子提出了离婚,吴女士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对居住的房屋进行分割,她认为该处房产是结婚时其提出要求,由冯先生父母购买,有一半应该属于自己。

  张店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说,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方冯先生,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方冯先生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应由冯先生对吴女士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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