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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贷款买房,离婚我有份吗?

2019-10-27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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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法院有两种认定:其一为“可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包括贷款余额亦归个人债务),即婚前谁的房屋,婚后仍归谁;其二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问:你好!我结婚5年了,住房是结婚时买的,丈夫付的首付。婚后,我辞去工作在家做全职太太,房子的贷款全由我丈夫还。近来由于感情不合,我们准备离婚。近期出台的《婚姻法》新解释让我很困扰,想请教一下,离婚时,我能分到房款吗? 读者

  答:你好!经向上海中原地产法务总监姚志云咨询,答复你的问题如下:

  依据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第十条关于婚前贷款买房归属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对于房屋归属及分割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在认定上有两个后果,其一为“可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包括贷款余额亦归个人债务),即婚前谁的房屋,婚后仍归谁;其二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里规定的补偿,不仅涉及共同偿还的贷款本金,也涉及到共同偿还部分的增值。而考虑到除非基于特别约定,结婚后夫妻双方的收入均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因此不必区分是哪一方还贷,均应认定为共同还贷。

  司法解释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主要基于两个基本原则,其一为依据《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不会因为结婚而当然改变婚前财产归属;其二为结婚后,夫妻双方的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按揭贷款),理应由登记一方予以补偿,否则岂不构成不当得利?因此,配偶帮忙还贷不会白白损失,更不会导致部分全职太太离婚时“净身出户”。相反,这一条款不仅维护了婚前一方个人财产的利益,同时又护了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其增值,应该算是一个相对公平又具有操作性的规定。所以,胡小姐在离婚时,可获得婚后房子共同还贷及升值部分一定比例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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