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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家暴诉离被恐吓怎么办?

2019-10-27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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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网友“MAY”:我妹妹结婚5年来,经常受到她丈夫的毒打。我妹妹曾在2008年5月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男方离婚,可男方坚持不离,后经法院调解没有离婚。2010年6月再次发生家庭暴力,妹妹右眼差点被打瞎。妹妹再次提出离婚,男方在接到法院传票后一次又一次威胁我妹妹。请问,遭受家庭暴力的妹妹该怎么办?

  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蔡明律师:根据《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45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另外,第46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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