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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有条件

2019-10-27 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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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彩礼返还条件:(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案例:家住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东王村的安伟祥生于1967年,因家庭困难四十多岁了一直也没娶上个媳妇。2009年10月,他经婚介所认识了离异的李浩华,两人于2010年5月26日登记结婚,并且在2010年6月9日举行订婚仪式前向女方支付彩礼22000元。没想到,妻子却于2010年 11月19日离家出走,双方分居生活至今。

  令安伟祥更想不到的是,妻子竟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说是因为婚后安伟祥爱喝酒且经常酒后无故打骂她。

  安伟祥坚称女方所诉打骂行为并不存在,但既然妻子要求离婚,他也同意。不过由于他的家庭并不富裕,向女方支付的22000元彩礼是他东拼西凑才凑起来的,妻子与他结婚才几天就要离婚,他感觉很“冤”,因此要求女方返还彩礼22000元。

  点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关于该解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案件中若干问题的处理问题》将返还彩礼的范围主要限制在男女双方未结婚的情形,对男女双方结婚时间比较短或者结婚后未同居生活的,要准确理解“生活困难”的标准,即一方因彩礼的给付造成其生活绝对困难,不足以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的,可以有条件地支持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主张;对于男女结婚超过1年以上的,原则上不支持一方要求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长清区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原告女方便离家出走,致使双方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可视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被告给付原告彩礼22000元,数额较大,且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被告要求原告予以返还,合理合法,应与支持。因此,法院在判决原被告离婚的基础上,酌情判令原告返还被告16000元,并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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