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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赡养问题

2019-10-27 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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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通过宣传教育,破旧立新,扫除封建残余,让广大农民明确赡养父母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子女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赡养老人。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村先进的生产力不断发展,农村经济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农民的生活水平逐步向小康水平迈进,公民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但是,由于我国的经济还不够发达,农村中农民的经济、生活水平发展不平衡,受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农民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尤其是赡养问题,在农村现实生活中,因受封建社会多子多福的影响,虽然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初期有一对夫妇生育为“一好,二合、三多、四害”的提法,但在六、七十年代中,农村大部分的夫妇生育仍生有 四、五个孩子以上,甚至有个别夫妇生育10个孩子以上。生育孩子多的夫妇,在他们年轻时,虽然有党的好领导、好政策,特别是改革开放的好政策,使人们的生活水平逐年提高,可是因孩子多,抚养孩子造成经济负担,家庭经济困难,到其将子女抚养长大成家立业后,父母本身的赡养却成了一大问题,尤其是子女为减轻赡养父母的负担,将父母分开赡养,父母不能在一起共同生活。按桂西农村壮族习惯,一般为父亲跟随大儿子生活,母亲跟随小儿子生活,农村中基本形成此类形式赡养父母,这给父母的赡养问题提供了可靠的保证,让父母生活有个依靠,老有所养,对减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负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有的子女为了图方便,将父母分开赡养,分开居住,不让父母住在一起,甚至不允许父母来往过夫妻生活,硬是将老夫妻分开,变相成“隔河看亲”、“秤砣分离”的生活。虽然父母得到老有所养,却得不到老有所乐、老有所为,极大地伤害父母的自尊心。就此,笔者认为:当前农村中虽然存在各种各样类型的赡养问题,但多子女将父母分开赡养,分开居住,不让父母住在一起,甚至不允许父母来往过夫妻生活,硬是将老夫妻分开,由此形成的赡养问题所引发的其他纠纷比较突出,应引起社会的重视,要认真分析这些案件存在的不同特点,从中找出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及对策。本着发扬中国的传统美德,让父母安度晚年,使父母真正得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自觉维护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实现社会和谐、平和正常运转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田阳法院赡养案件基本介况: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从2006年到2010年间,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989件,其中赡养案件只有3件,占总收案件数的0.3%。3件赡养案件累计执行标的10910元,除有1件执行标的为360元已执结外,另两件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终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在受理的989件执行案件中,虽然赡养案件仅有3件,但由赡养引起的如房产分割、侵权、离婚等其他案件纠纷的就有5件。笔者认为,这些案件处理不好,将大大地伤害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感情,不但父母的赡养问题得不到解决,还会使父母晚年夫妻生活得不到保障。因此,应引起社会的关注,认真分析这些案件存在的不同特点,从中找出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及对策。[page]

  一、当前赡养问题存在的突出特点

  (一)农村中养儿防老思想还有一定市场,一些偏远的农村经济收入较少,有的长寿老人的赡养问题得不到很好落实,其原因在于子女也进入了赡养行列,没有正常的收入来源,老人失去劳动能力后就丧失了自我生存的保障能力,必须依靠子女的供养,但一些老人有多个子女却相互推诿赡养责任,让老人晚年生活无着落。

  (二)赡养案件主要发生在农村,尤其是多子女不赡养父母、子女将父母分开赡养引起其他案件纠纷的现象较为突出。多子女的父母随子女分家分开居住由子女赡养后,子女干涉父母住在一起,父母不敢住在一起过夫妻生活,出于封建残余影响,相当部分的父母从此就失去了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例如:田阳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陈义昌与被执行人陈海军侵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义昌与被执行人陈海军系父子关系,陈昌义与老伴陈氏婚后先后生育三男一女。女儿出嫁后,三个男孩均已成家立业并已分家,大儿子一家另建房子独自居住;陈义昌跟随小儿子陈海红生活,也另建房子居住;陈氏跟随二儿子陈海军生活,仍住在原为陈义昌与陈氏共同建造的三开间木柱瓦房老屋内。由于陈义昌夫妻各自分开随儿子居住,夫妻没有机会在一起生活,陈义昌偶尔要去与妻子陈氏过夫妻生活,却遭到二儿子陈海军干预,不允许父亲出入其家与母亲陈氏睡觉。其中,有一次,二儿子陈海军发现父亲进入其家要与母亲陈氏过生活,即大吵大闹,连骂带推,要将其父亲陈义昌拉出门外,陈义昌反抗不愿出门,陈海军就强行抱住陈义昌出到门外,把其父亲陈义昌抛弃到一滩污泥水中,陈义昌气愤地从污泥水中爬起来,嘴里不停地喊叫“哪有见生不见熟” (意思是哪能将老夫妻活活分开)。此后,陈义昌便以陈海军侵占其老屋为由,要求法院判一间房子让他们夫妻在一起生活而提起诉讼。

  (三)特殊条件下形成的家庭产生的赡养纠纷。如再婚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家庭,当继父母丧失劳动力或继父母一方去世后,继子女认为其不是自己的亲生或其他生活小节,即采取不尽赡养义务,要把还在世的继父或继母赶出家门,导致继父母另一方生活无着落;有的父母再婚目的是想夫妻作为老来伴,使晚年生活有个依靠、有个照应,不想子女却在分家时将继父母分开居住,让他们“隔河看亲”、“秤砣分离”,耐于面子,继父母只能忍气吞声,个别无奈也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例如:黄某与前妻婚后生有二男一女,不幸中年丧妻,黄某娶后妻陈氏后,夫妻共同抚养黄某与前妻的婚生子女,至二男孩结婚,女孩出嫁。二男孩结婚后分家,黄某随大男孩居住在另建的一间房屋,陈氏随小男孩仍居住在原来祖传老屋,从此老夫妻各住在一方。由于陈氏与黄某婚后未生育子女,与黄某的小男孩居住生活中,常为一些生活小节争吵,陈氏要求与黄某共同生活得不到子女的支持,无奈之下只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page]

  (四)赡养义务的承担存在误区。相当部分的出嫁女似乎认为赡养父母是兄弟的责任,与自己无关,因而未尽到子女对父母应尽的赡养责任。长久以来,农村的养老问题一直都落在男性后代身上,嫁出去的女儿不担负赡养义务似乎顺理成章,产生纠纷成为必然。

  (五)赡养案件执行难现象较为突出。赡养案件主要应当由当事人自愿履行法定义务。但事实确有一些赡养人缺乏稳定的经济收入,实际支付能力低,导致法院无法进行强制执行。有的当事人隐匿财产,以种种原因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查找财产较为困难等。例如:韦庆保、韦妈全夫妇生育2男2女。1988年8月之前,韦彩荣、韦彩条两个女儿已出嫁,韦庆保跟随大儿子韦永全共同生活,韦妈全跟随小儿子韦智华共同生活,韦妈全与韦智华共同生活期间,因一些琐事引起纠纷,经镇司法所调解,韦妈全与韦庆保随大儿子韦永全生活至今。由于韦智华未尽到赡养义务,2000年11月韦庆保、韦妈全以自己年老多病,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无经济收入供生活开支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田阳法院于2000年12月13日审理,并作出韦智华从2001年起,每月付50元给韦妈全赡养费的判决。韦智华不服上诉,二审于2001年3月21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该判决书生效后,由于韦智华未不履行义务,从2002年至今,韦庆保、韦妈全先后3次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经过调查并采取搜查、查询银行存款等强制执行措施,均未发现韦智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今韦庆保、韦妈全夫妇已83岁,累计韦智华应付的赡养费8640元仍未得到兑现。

  二、当前赡养问题引发的其他纠纷主要成因分析

  (一)子女受封建残余影响,认为父母六十不当门,年迈后理所当然要分开随子女居住,由子女赡养;父母随子女居住后,父母之间的夫妻关系即自然脱离,父母及子女亦认为父母年老了不需要过什么“夫妻生活”,父母分开居住后就不应该住在一起,出于封建残余影响,年迈的父母只能按传统的世袭,五十岁左右就分被分开居住,从此父母无形中就被剥夺了其夫妻之间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二)在农村现实生活中,80年代以前的育龄夫妇,因受封建社会多子多福的影响,虽然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初期有一对夫妇生育为“一好,二合、三多、四害”的提法,但在农村大部分的夫妇生育仍生有四、五个孩子以上,甚至有个别夫妇生育10个孩子以上。而实际上生育孩子多的夫妇,并没有享受到多子多福的幸福,反而加重父母本身的负担,同时也给子女对父母的赡养问题留下了不良的因素。[page]

  (三)出嫁女儿不承担赡养义务。其主要原因是受我国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认为“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出嫁女既已成为夫家人,便无须对父母尽赡养义务,嫁出去的女儿不担负赡养义务似乎顺理成章,因而把赡养父母的责任和义务推到兄弟的身上,加重兄弟的负担。

  (四)父(母)再婚不赡养。一些子女认为父(母)再婚后便自然脱离了原有的家庭关系,父或母的养老问题便由其新组成的家庭子女承担,导致新旧两个家庭在老人赡养问题上相互推诿,产生纠纷。

  三、当前赡养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普法宣传教育,使广大农民都了解并熟悉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一方面要宣传发扬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把法律常识送到农村的每一个角落。对相关案件,要开展巡回审判,使更多的群众到场旁听,通过身边的案例接受普法教育;另一方面通过各种形式如广播、电视及报刊等多种形式将法律知识送到千家万户,宣传赡养方面的法律知识,报道各种案例,提高广大群众学法、用法、守法的水平。 通过宣传教育,破旧立新,扫除封建残余, 让广大农民明确赡养父母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子女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赡养老人。

  (二)大力宣传计划生育的好处,按照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实行男女平等的原则,使子女享受到新社会作为子女的优越,让父母能感受到安度晚年的幸福,真正享受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实现老年人“少年夫妻,老来伴”的愿望。

  (三)合理安排父母的赡养问题。多子女家庭分家后,父母分开随子女居住,有利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减轻子女对父母赡养的经济负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必须合理地安排父母的赡养问题,要给父母居住的空间自由,严禁子女干涉父母住在一起过夫妻生活而歧视、阻拦等行为,杜绝因此而引发其他案件的纠纷。

  (四)正确处理好特殊条件下形成的特殊家庭产生的赡养纠纷。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中,要切合案件实际,就案讲法,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注意引导子女正确处理好再婚父母形成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对继父母丧失劳动力或继父母一方去世后,作为继子女应尽到赡养义务。

  (五)做好赡养纠纷案件的调解,切实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因此,对起诉到法院的赡养案件,人民法院在及时审理的同时,应选择典型案件就地公开开庭审理,以扩大社会影响,真正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同时要与乡镇司法所、村级调解委员会沟通,定期指导村级调解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村级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切实保障和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page]

  (六)基层组织特别是人民调解员要依托已建立的大调解工作网络,利用各种机会和途径,借助社会力量和民间组织主动发现并妥善处理民间赡养纠纷,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防止纠纷成诉,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赡养案件的发生。

  (七)针对赡养案件执行难问题。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开庭审理的赡养案件,要根据案件实际,在开庭审理中要尽可能以调解为主,讲究调解方法,做到耐心、细心、诚心。以诚心对待当事人,用诚心感化当事人,促使当事人之间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赡养协议,这样有利于促进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感情,珍惜亲情关系,不计前嫌,认识错误,从而化解矛盾,减少纠纷,当事人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利于案件的执行。

  (八)加快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我国老年化程度的增加,加之许多子女外出工作,赡养老人的困难越来越大。因此,只有通过国家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类赡养纠纷的发生。

  (九)对经批评教育仍不尽赡养义务的,或者以种种借口干涉父母住在一起而拒绝赡养的不法行为,在法律上要给予严厉的制裁。一方面通过法定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其履行法定义务,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要坚决依法强制执行,让广大群众看到法律的权威和法律的严肃性;另一方面鼓励老人敢于拿起法律武器,营造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社会氛围,从而保障农村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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