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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名义买房 离婚房子归谁

2019-10-27 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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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市民王女士与丈夫婚后生有一女,今年12岁。5年前,王女士和丈夫以女儿的名义买了一套住房,并办理了产权证登记。现在,王女士与丈夫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但就这套房的处理问题产生争执。王女士认为女儿跟自己生活,房子应归自己,王女士的丈夫则认为女儿根本没有能力购房,房屋实际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一人一半。于是,王女士前往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咨询,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父母离婚时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对此,城西区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说,王女士夫妇出资以女儿的名义买房,意味着父母对女儿的赠与。赠与是赠与人把自己享有处分权的财物无偿地给予受赠人的行为。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因此,王女士的女儿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据此,作为女儿监护人的王女士夫妇除非为了女儿的利益,否则不能随意处分女儿的这套房子。这件事情中,王女士离婚并不是为了女儿的利益,自然就无权处分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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