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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和房子的那些事

2017-02-27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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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新婚姻法一出,婚姻回归朴素时代,讲爱要多余讲钱了。在婚姻中男女双方的人格、社会责任也会开始过度到独立中去了。房子车子终于不会成为男人的负担了,同样要成为女人的责任了!新婚姻法给当代利益社会终于浇了一杯清水。那么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五大颠覆性规定是什么呢?一起来看看吧!

  1、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也就是说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属于购买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举个例子,甲男婚前买了一套价值100万的房产,首付50万,与乙女婚后将剩余贷款还清。离婚时,房产价值200万,则乙女可以分得(200-50)/2=75万元。

  2、一方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也就是说父母出资购买的,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3、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给卖了,另一方很难要求追回来

  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4、只要没做公证,就算给了承诺,一方也没办法拥有另一方的房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解读:没有公证,承诺是没有效力的。也就是说一方要赠与房产给另一方,是去需要办理公证。

  5、单方举的债,除非能证明,否则勿需共同偿还

  新规: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解读:以前不少人都以离婚这种方式来逃避债务,但是现在根据新婚姻法这种方式已经是不可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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