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赡养再婚财产处分成侵害三大类型

2015-10-22 14:1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婚姻家庭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10月21日是我国的传统节日重阳节,1989年农历9月9日被定为老人节,倡导全社会树立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风气。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呼吁社会各界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10月21日是我国的传统节日重阳节,1989年农历9月9日被定为老人节,倡导全社会树立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风气。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呼吁社会各界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经我们统计发现,近年来,在全市两级法院审结的涉及老年人维权的案件中,赡养、再婚、财产处分等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案件呈逐年增长趋势。”10月20日,南阳市中院院长庞XX对媒体说。

  生病易被虐待

  已经82岁高龄的被害人王老太,与丈夫马先生共生育两男5女。几年前,王老太的丈夫因病去世,子女们经协商,决定让王老太跟随儿子马某一同生活。

  起初,马某对老母生活起居照顾尚可。但后来,随着王老太年岁增大,身体一天不如一天,生了一场大病后患上偏瘫,生活逐渐不能自理。马某渐渐丧失了耐心,觉得母亲是自己家庭生活的累赘,经常对母亲恶语相向,后来干脆升级成推搡和殴打。不堪忍受折磨的王老太自杀身亡。

  案发后,马某投案自首。经南阳市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以虐待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三年。马某接到判决书后不服,提起上诉。

  南阳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谈及此案,南阳市中院刑二庭法官张X解释说,我国刑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虐待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来说,虐待行为都会不同程度地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和损害。

  本案中,因马某的长期虐待行为致使母亲自杀,符合“情节恶劣”的构成要件。刑法针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犯罪专门规定了两条罪名,除了虐待罪之外,还有一个是遗弃罪。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那么,老年人在遭遇赡养义务人虐待或遗弃情况时,该如何采取措施保护自己呢?

  张X说,在农村地区特别是老人长期患病的家庭,虐待遗弃老人的行为多发,遇到这种情况,老年人要摒弃“家丑不可外扬”的错误观念,一定要勇于揭发赡养义务人的恶行。不要有“忍气吞声”的念头,义务人的恶念有了第一次就会有后续的第二次,一定要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自身遭受更大的伤害。

  “在遭受不正确对待时,一般不要极力反抗和语言威胁,以免给自己造成更大的伤害,然后看准时机向其他亲属求助,并寻求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帮助。不能有轻生念头,子女不孝顺不完全是自己的过错,切莫一时想不开。”张X说。

  被骗现象多发

  2014年夏,赵某、任某和孙某三人分别假扮问路人、带路人和神医孙子等不同角色,谎称陈老太在外打工的子女有“血光之灾”,如果想消除灾难必须听从安排,将1万元现金放到指定位置,再完成神医指定动作之后取出方可。陈老太在完成相关要求后,返回原地却发现钱已经失去踪影,不法分子也早已不在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孙某主动退还全部赃款。今年3月,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赵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南阳市中院刑一庭法官杨XX分析说,从近年来所审理的案件看,涉及农村留守老人的诈骗犯罪案件较多,一些不法分子专门利用留守老人法律意识淡薄、迷信思想严重等特点,特别是利用他们子女多在外地务工,老年人对子女健康和平安比较关注的心理,“组团”到农村以“消灾”之名行骗。

  杨XX建议,老年人遇到陌生人搭讪,要提高防范意识,如果对方声称是子女或其他亲属的熟人,要抽空和家人联系核实后,再做决定。特别是涉及到钱物问题时,最好先找理由进行搪塞,找熟人征求意见后,再行处理,避免一时脑热做出不适当的举动。

  渴望精神慰藉

  孙大爷是位退休教师,两个孩子均在南阳市区上班。老伴去世后,子女们提出让其到市区居住,但孙大爷在没有棋友、“老伙计”的城市住不习惯。回到老家后,子女们由于工作忙碌,除了定期给他打电话和寄钱外,很少回家看望。

  2013年,赌气的孙大爷一纸诉状将儿子和女儿告上法庭。和其他赡养案件不同的是,他并没有请求子女承担赡养费用或要求跟随子女生活,而是要求两个子女每个月至少回家一趟,和自己一起待上半天。孙大爷的儿子和女儿被突如其来的法院传票惊呆了,但也立即认识到了自身在“赡养”父亲方面存在的不足。最终,在办案法官的调解下,孙大爷主动提出撤诉,子女们也当庭向老父亲道歉,并表示即便再忙,每个月也都会带着孩子回家看望父亲。

  南阳市镇平县人民法院庭长郭XX认为,对老年人进行精神上慰藉所包括的内容和范围很广,包含道德和法律两个层面。从道德层面上看,要求子女要有孝心和孝行,尽可能顺从和满足老人不过分的要求,尽量做到对老人无微不至的关怀,使老人感到顺心舒畅;从法律层面看,对老人进行必要的探视或看望,多和他们交谈,疏解他们内心的“空虚”和失落是不可缺少的。

  郭XX说,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增加了“精神赡养”条款,但在司法实践中,单纯起诉“精神赡养”的案件还比较少,而且限于执行的棘手性等原因,法院对此类案件更多地还是以调解为主。

  为此,郭XX建议,应从国家法律层面对“精神赡养”问题进行细化和明确,尤其要增加可操作性强的惩戒措施,可通过建立“曝光”和诚信机制,来约束和提醒子女在“精神赡养”方面的不作为,同时提醒子女,除了在物质上关注老人生活之外,在精神上也切实履行好义务,负起责任。

  再婚易被阻挠

  2012年,陈老汉的老伴去世后,子女们都忙于自己的事业,他成了“空巢老人”。2014年,经人介绍,他认识了同样丧偶的张阿姨,两人相互产生了好感,接触半年后,陈老汉准备与其结婚,却遭到了子女们的极力反对。

  无奈之下,陈老汉到法院咨询,法官耐心向其介绍了相关法律规定,并主动找来其子女做思想工作。最终,其子女勉强同意其再婚,但表示要二老及双方子女到场,事先把赡养、后事及“遗产”等问题讲清楚。开明的陈老汉和张阿姨经商量,满足了双方子女的相关要求。

  长期从事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处理的镇平县人民法院庭长杨XX介绍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婚恋问题的认识也在发生变化,丧偶、离异老年人再婚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老年人再婚常遇阻力,主要因素在子女身上,其中既有经济因素,也有心理承受方面的因素,还有担心负担增大等方面的考虑。

  杨XX认为,老年人再婚应加强婚前了解,结婚不容易,再婚更不容易,因此老年人要相互了解对方的脾气、性格、爱好、文化素养、经济状况以及家庭成员组成,尤其是双方子女对老年人再婚的态度,做到心中有数,避免因再婚不圆满给自己造成更大的心理伤害。同时,要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明确各自的财产状况,以免婚后发生财产纠纷。

婚姻家庭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25053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婚姻家庭律师团,我在婚姻家庭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