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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不想离婚狠心吊死亲生儿

2015-05-06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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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广州打工的女子卓某玲竟然狠心亲手将自己2岁半的儿子吊死。事后她自杀未遂,受到了法律的审判。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此案系因婚姻矛盾引发,鉴于较其他类型的故意杀人案有所区别,从轻判处卓某玲有期徒刑11年。具体情况请看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

  事件经过:

  房东苏某有两处相邻的出租屋,某天下午,苏某接到一个租客打来的电话,说隔壁出租屋有很大的煤气味。苏某立即赶回出租屋,看到房屋门窗紧闭,闻到很浓的煤气味。他使劲敲门,租客卓某玲应答几句却不开门。经过一番周折,终于进屋后,苏某发现卓某玲要放煤气自杀,进而又得知其两岁半的儿子已经被她吊死在屋内。苏某震惊不已,而卓某玲却说:“我上吊都死不了,放煤气又死不了,你报警吧。”

  民警接苏某报警后查清了案件起因。卓某玲现年36岁,案发前其丈夫正在和她闹离婚。卓某玲不肯离婚,更不肯放弃儿子的抚养权,两人常常争吵,案发前已经分居两地。

  “觉得自己过得很苦,就想和儿子死了算了。”卓某玲供述,案发时,她将家里的床单剪成两条,在厕所横梁上打结欲自杀。她先吊死了孩子,但是自己上吊时觉得太痛苦,挣脱了下来,改为放煤气自杀。由于被及时发现,而放弃。

  警方调查发现,卓某玲存有报复心理,实施杀子前,她打电话给丈夫的姐姐,杀子后,又打电话通知丈夫前来收尸。

  法院判决:

  主审法官认为,被告人不能正确对待和处理家庭矛盾,以实施杀子行为威胁不予离婚,后又不顾2岁半亲子的哀求及挣扎,亲手将其吊死,直接故意非法剥夺幼儿生命,再试图自杀,说明其悲观厌世、内心狭隘、思想偏激,行为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鉴于其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作案现场等候属自首,有一定悔改表现,且事件的发生有其特殊家庭背景原因,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卓某玲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丈夫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了解,卓某玲多次威胁说,离婚的话就杀死儿子并自杀,然而案发前其丈夫李某执意回老家起诉离婚,对卓某玲多次打电话及短信均未予回复,对卓某玲可能发生杀子行为警惕、防范不够。法官认为,这虽不足以评价其丈夫的行为有过错,但其对家庭矛盾的处理方法过于简单,对酿成悲剧负有一定责任。

  法律知识拓展: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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