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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

2015-03-19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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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江苏人王女士曾有过一段跨国婚姻,两年前,她与荷兰前夫在荷兰法院离婚。回国后,王女士认识了一位国内男友,两人去民政局登记结婚时,被工作人员告知王女士处于已婚状态,不能办理结婚登记。王女士咨询后得...

  江苏人王女士曾有过一段跨国婚姻,两年前,她与荷兰前夫在荷兰法院离婚。回国后,王女士认识了一位国内男友,两人去民政局登记结婚时,被工作人员告知王女士处于“已婚”状态,不能办理结婚登记。王女士咨询后得知,她在荷兰法院的离婚判决,需申请我国法院承认,才能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经过审理,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对荷兰法院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据了解,像王女士遇到的这类跨国婚姻失败后再婚被拒现象,近几年越来越多。

  如何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与我国有司法互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但实践中与我国签订司法互助协议的国家并不多,而且这些协议有的并不涉及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因此,大部分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要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都需要当事人向其中国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出申请承认。

  申请时,申请人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文书、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相关当事人出庭的证明文件。这些文件还要经过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提供中文译本。当然,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的,当事人仍可选择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当事人对离婚诉讼和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二者只能择一。

  对于已经或将来可能与外籍人士走进婚姻殿堂的市民,法官提醒,为了避免婚后出现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一方面要增强法律观念,对配偶所在国、双方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法律规定有所了解;另一方面要提高证据意识,对于双方共有财产、日常大额经济支出等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法官建议,跨国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在婚前进行财产约定,“先小人后君子”,避免事后纠葛。

  王女士与男友去民政局登记结婚,工作人员告知她正处于“已婚”状态,不能办理结婚登记。王女士咨询律师后方才得知,她与荷兰前夫两年前在荷兰的离婚判决需申请我国法院承认,才能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很多旅居国外的华侨在国外经常居住地诉讼离婚后,往往认为既然获得了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双方间的婚姻关系当然即告终结。殊不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还必须经过我国法院承认,否则双方在国内法意义上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导致当事人可能无法再次在国内登记结婚,或者登记结婚后被认定为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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