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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债务协议范本

2017-08-29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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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婚前债务协议范本很多夫妻为了避免以后婚姻生活失败而出现的一系列纠纷,其中包括了一些财产,债务纠纷等。为此,下面小编在本文中做了详细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婚前债务协议范本:

  男方: ,身份证号:

  女方: ,身份证号:

  双方因相识恋爱至今,感情真挚,现准备登记结婚,为妥善处理双方的财产问题,避免影响婚后夫妻感情或将来可能出现的争议,特就有关婚前和婚后的情况约定如下:

  婚前债权债务约定:

  第一条 男方婚前有债权 元,债务 元;女方有债权 元,债务 元。双方确认以上债权债务属于个人的债权债务,结婚后,上述权利和义务各自享有和承担。

  第二条 婚后,如果一方出现经济困难,另一方可以自愿代替偿还债务。

  婚前财产约定:

  第三条 婚前,男方有以下财产,属于男方个人所有:

  1、房产 处:房产证号

  2、汽车 辆:车辆行使证号

  3、股权:

  4、其他:

  第四条 婚前,女方有以下财产,属于女方个人所有:

  1、房产 处:房产证号

  2、汽车 辆:车辆行使证号

  3、股权:

  4、其他:

  第五条 双方确认,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因双方结婚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对于在男女双方各自名下的房屋贷款,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各自偿还;

  2、共同偿还,婚后还贷部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条 男女双方上述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归各自所有

  2、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财产

  第八条 为筹办双方婚礼和以后生活的需要,双方以及双方的亲友为男女双方购买以下财产:

  双方确认,上述财产由夫妻二人共同使用,共同所有。

  婚后生活

  第九条 双方结婚后均负有忠诚义务,应当尊重对方,理解对方,照顾对方。

  第十条 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对于家庭事务有平等的决定权,任何一方不得瞒着对方作出对家庭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第十一条 鉴于女方和男方生理上的差异,男方应当负责家庭中的体力活,承担起照顾女方的责任。

  第十二条 家务活由双方共同承担,一方因工作、身体等原因不能从事家务活时,另一方应当理解。

  第十三条 任何一方不得干涉另一方的工作和生活,如出现工作调动等原因,一方需要离开家庭所在地时,应当提前与另一方协商,另一方应当给予谅解。

  婚后财产:

  第十四条 结婚后,双方的所有没有在此协议中约定的收入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男女双方拥有平等的处置权,一方在处置夫妻共同财产超过 万元时,应当事先同另一方协商。如另一方不同意,由此产生的债务由作出决定方承担,离婚时,此项债务作为作出决定方的个人债务,不得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第十五条 婚后,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由个人享有,但另一方如果经济困难,应当给予帮助。

  第十六条 婚后,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支出,由双方共同承担,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时,双方均有义务从各自财产中支付,但事后有权从夫妻共同财产中补回。

  子女抚养、老人赡养

  第十七条 子女有权利向任何一方要求给予经济帮助,双方均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 双方均负有照顾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双方均负有照顾自己和对方父母的义务,不得虐待、遗弃、侮辱对方父母。

  第二十条 照顾双方父母及亲友礼品馈赠,优先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双方应当平等的对待双方的父母,任何一方不得搞差别性待遇。

  离婚:

  第二十二条 在双方感情确实破裂时,可以协议离婚诉讼离婚

  第二十三条 因一方身体原因,导致双方不能过正常夫妻生活时,另一方主有权提出离婚。此种情况下离婚,双方均视为无过错方。

  第二十四条 一方在患有重大疾病期间,另一方不得提出离婚。

  第二十五条 一方的父母患有重大病病期间,另一方不得提出离婚。若提出离婚,一方也同意,提出方仍然应当承担一方父母治病所需费用的一半,一方有权通过协商或诉讼的途径主张。

  第二十六条 离婚后,无论基于何种原因,任何一方均不得发表对另一方带有侮辱性、诽谤性的言论,更不得做出影响另一方工作生活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一方患有久治不逾的疾病且无过错,若另一方坚持提出离婚,应当给予患病方充分的补偿,以保证患病方日后得到妥善的治疗。若日后补偿费用不足,提出离婚方仍然应当承担另一方治病费用的30%。提出方不履行时,患病方有权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离婚时财产处理及补偿:

  第二十八条 因一方过错导致男女双方离婚时,过错方不得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拿回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

  第二十九条 过错方承诺,在离婚时另外给另一方一次性补偿 元人民币。

  离婚时子女归属:

  第三十一条 离婚时,对于子女的归属,应当优先征求子女的意见,若子女决定跟随一方时,被跟随方不得拒绝,另一方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条 若子女年龄小于十周岁,过错方应当优先听从另一方对子女的安排,不得提出异议。无过错方在作出安排时,应当适当考虑子女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若子女决定跟随无过错方,过错方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为月收入的 %,但每月不得低于 元人民币,直至子女满十八周岁。

  第三十四条 若子女决定跟随过错方,无过错方也同意,无过错方每月支付抚养费为月收入的 %,但每月不得低于 元人民币,直至子女满十八周岁。

  第三十五条 子女在男女双方离婚后,患上重大疾病或因上学等原因而需要较大费用时,由男女双方平均负担。若一方没有经济能力,另一方应当及时支付,但事后另一方应当偿还,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三十六条 无论女子跟随哪一方,另一方都有探视的权利,但不得影响孩子的学习和被跟随方的正常生活。

  其他约定: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中未约定的事项,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视为双方享有平等权利和义务,但一方能证明另一方有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 (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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