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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的重婚罪案件

2018-07-26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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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重婚是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违法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立法一贯保护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那么经典的重婚罪案件有什么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在实践中,经典的重婚罪案件有什么呢?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重婚罪裁判案例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4) 佛刑终字第462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略)。1990年因犯抢劫罪、流氓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1996年6月26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00年3月24日止),2004年1月19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重婚罪一案,于2004年5月25日作出(2004)南刑初字第70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重婚罪

  原审判决认定,1997年1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与陈某某登记结婚。1998年底,被告人张某某又结识了黄娟梅,并与黄于1999年初起在佛山市南海区西樵、九江等地的出租屋以夫妻名义同居,同年9月产下一子,名叫张璨荣。后三人在九江镇石马西街49号共同生活至今。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黄娟梅的证言,证实其于1998年初认识张某某,三个月后开始谈恋爱,6月才知道张某某有妻子,1999年初,其开始与张某某同居,之后产下一男孩,期间,黄娟梅与张某某曾几次回老家探望黄的父母,黄的父母已经将张某某当作女婿看待,产下孩子后,邻居都以为黄与张某某是夫妻;2、黄某秀的证言,证实其已经将张某某当作姐夫看待,平时叫张为姐夫;3、谢顺弟的证言,证实其于2003年7至8月间,将九江镇石马西街49号给了黄娟梅及其丈夫张某某、儿子和妹妹等一家人居住,其并不知道黄与张是否合法夫妻;4、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与张某某于1997年1月登记结婚,1998年4月产下一男孩,1998年或1999年一天,其打张某某的电话,接电话的是一名女人(即黄娟梅),其便知道张与其他女人同居,于是约了黄娟梅谈,见面后发现黄已经有身孕;5、张某某与陈某某的结婚证,证实两人于1997年1月7日登记结婚;6、佛山市高明区妇幼保健院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证实黄娟梅于1999年9月19日在该医院产下一子,有关资料上登记黄的丈夫为张某某;7、被告人的供述,承认其与黄娟梅同居和产下一男孩的事实。

  二、强奸罪

  原审判决认定,2003年12月24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摩托车从九江镇送黄娟梅的妹妹黄某秀去西樵某厂见工,之后以等朋友来还钱为名,将黄某秀带到西樵中绸大酒店,开了808号房。进房后,被告人张某某先假装睡觉,不久便走到黄所坐的床上,将黄按倒,黄大叫救命,被告人就打了黄一巴,威胁黄若再叫就打死黄,之后黄不敢反抗,被告人乘机与黄某秀发生了性关系。

  2003年12月至2004年1月初,被告人张某某每隔几天,都以同样方法在九江镇石马西街49号出租屋内先后三次强行与黄某秀发生性关系。2004年1月19日早上,被告人再次对黄某秀实施强奸,黄某秀被奸后即告知其姐黄娟梅,之后两人共同报警。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黄某秀的陈述,证实2003年12月24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在一酒店房间对其实施了强奸,之后一段时间内,被告人又在出租屋先后三次对其实施强奸,黄某秀被强奸后将此事告诉其姐黄娟梅,黄娟梅就叫黄某秀若被告人再对其实施强奸,就立即告诉她,2004年1月19日早上,被告人再次对黄某秀实施强奸,黄某秀立即告诉黄娟梅并一起报警;2、黄娟梅的证言,证实黄某秀在2004年1月初将其被被告人强奸一事告诉她,同月19日早上,黄某秀再次告诉她被被告人强奸时,黄娟梅立即与黄某秀报警;3、黄万跃的证言,证实其妹妹黄某秀平时见到被告人都会躲开;4、被害人黄某秀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被扯破的羊毛衫的照片,证实黄被被告人实施第二次强奸时,羊毛衫被扯破;5、中绸酒店提供的住宿登记表,证实2003年12月24日下午1时15分,张某某以其名义登记入住该酒店808房,下午3时25分退房;6、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被告人的经过证明和现场勘查材料;7、被告人的供述。

  原审判决认为,上诉人张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张某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又构成重婚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新判刑罚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佛中刑执字第891号刑事裁定。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三年八个月二十八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原审被告人上诉称:1、其与被害人黄某秀是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认定其构成强奸罪证据不足;2、其没有以夫妻名义生活,认定其构成重婚罪证据不足,请求依法宣告其无罪。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张某某犯强奸罪、重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张某某上诉理由,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某强行与黄某秀发生性行为的事实,有被害人黄某秀指证上诉人采用殴打、恐吓等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报案陈述,也有上诉人交代其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并不愿意的供述为据。被害人的陈述与上诉人的供述相印证,证据确凿,足以认定,上诉人称其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双方自愿之理由不成立。上诉人已有配偶,又与黄娟梅以夫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的批复》的规定,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上诉人张某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又构成重婚罪。上诉人张某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新判刑罚实行数罪并罚。上诉人否认犯强奸罪、重婚罪的上诉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国才

  审 判 员 奉 芳

  代理审判员 罗祥远

  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艳玲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经典的重婚罪案件的相关内容。总的来说,构成重婚罪的,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需了解更多,欢迎来找法网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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