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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妇之夫与他人同居生子 茂南一男子犯重婚罪获刑

2015-08-01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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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院认为,被告人柯某已有配偶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柯某犯重婚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我国法律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不仅会给合法婚姻的对方造成巨大的伤害,也会因此触犯刑法而受到法律制裁。近日,茂南法院对一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生活的男子柯某作出判决,以重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8月,柯某与肖某登记结婚。因婚后长期未生育子女,柯某在与肖某保持婚姻关系期间,又于2004年开始与另一女子以夫妻名义在茂名市区租房生活居住。2009年7月份开始,柯某与该女子在茂南区的农村家中继续以夫妻名义生活居住,并先后生育有5名子女。2014年9月,肖某向公安机关举报柯某重婚;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于2015年1月将柯某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柯某已有配偶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柯某犯重婚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柯某归案后能够坦白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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