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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否需要女方返还彩礼

2019-06-12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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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彩礼作为民间盛行的一种具有特定含义的赠与行为,其实彩礼本身的法律效力并没有传统上和民间习俗上的那种约束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彩礼在当今中国就一无是处,实际上哪怕彩礼仅仅作为一种简单的民事赠与合同都是有相当法律效力的,那么离婚是否需要女方返还彩礼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

  一、离婚是否需要女方返还彩礼

  关于彩礼是否需要返还的相关问题,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主要区分以下情形予以考虑:

  (一)双方当事人是否同居生活

  1、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同居生活或者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同居生活的,可以适当地考虑女方因举行婚宴所花的费用,80%以上的彩礼应予以返还。

  2、对于已同居生活但未登记结婚、已登记结婚且已同居生活、结婚登记前后均同居生活的,应重视对妇女身心权益的保护,毕竟人身权价值的保护应远远超过对财产价值的保护。法院在审理中,可以把是否同居生活、同居时间长短以及同居期间是否怀孕等情况作为婚约财产返还比例的主要参考因素,其返还的比例应有明显的降低,考虑返还的比例可以在50%以下,对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彩礼数额不大;

  (2)同居生活二年以上;

  (3)已共同生育子女;

  (4)有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的,可以判令不予返还。如此才能凸显司法裁判中法、理、情的统一,与当代国情、民众的认知水平相统一。

  (二)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

  虽然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但是根据法律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要素,其作为考虑返还比例具有较强的实用性,也符合民众的心里期盼。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如侮辱、殴打、另寻伴侣等有害另一方的行为)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减少的比例在10%至50%之间。

  2、男女双方均存在过错,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综合评判,返还比例不应低于50%,如还存在其他情况,返还比可酌情继续降低,以平衡各方利益,处理结果也能够得到广泛的认可。

  3、若因意外事件导致任意一方失去结婚条件,则可以根据公平责任原则,无论哪一方提出解除婚约,均可按50%的返还比例予以返还。

  (三)婚约财产数额的大小

  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要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根据给付彩礼数额的上下限来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比例,彩礼数额越大,返还的比例越高,这样方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合理的精神,使裁判尺度统一,维护裁判文书的权威性。

  (四)给付彩礼家庭的经济状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同婚娴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第3款规定了应返还彩礼的情形,即“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1款对生活闲难明确规定,即“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是绝对困难标准,这就需要法官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通过了解男方家庭的经济来源状况、工作能力、收入水平,男方父母身体状况等情况,判断其家庭所处的生活水平。若确实因给付婚约彩礼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可以在考虑上述因素确定的比例基础上再提高10%的返还比例,以减少男方的损失;同时,也应了解、查明女方的家庭经济状况,以此来综合确定返还的比例较为客观、合理。

      离婚是否需要女方返还彩礼      

  二、彩礼的法律效力

  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均未对婚约和聘礼作出规定,且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盛。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的彩礼也在不断提高,小到金银首饰,大到上万元的现金、汽车、住房等。一旦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则彩礼钱的处置问题往往引发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逐渐增多。另外,根据各地风俗习惯不同,彩礼钱的数量也不同,因此,并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数字规定。

  在我国,婚约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婚约产生的财产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婚约财产纠纷主要是彩礼返还问题。理论上关于彩礼的性质、应否返还有数种观点,但一般对彩礼有规定的国家在学理上或立法上均认为此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这一理论既符合公平原则,也不与婚姻的伦理观念相违背。依此观点,彩礼赠与行为一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而生效,彩礼的所有权随交付而转移到女方手中,当婚姻不成立时,赠与合同解除,受赠人即丧失继续占有彩礼的合法理由,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财物的,则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依不当得利返还对方。

  三、离婚彩礼返还比例是怎么规定的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离婚是否需要女方返还彩礼的相关问题,虽然现在社会彩礼已经失去了过去的宗法价值,但是彩礼作为我国传统婚俗,其影响力仍然十分巨大,按照我国民间的婚俗习惯和家庭婚姻生活,彩礼还是有其存在的空间的。如何理解其性质和法律的相关规定,非常值得我们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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