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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男方悔婚,10万彩礼能否返还?

2015-09-22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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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官认为,就本案而言,原告按照习俗给付被告彩礼10.8万元,金首饰4万元,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被告应当返还彩礼。

  90后女子吕小丽(化名)与男子苏军(化名)订婚后怀孕,却不幸胎死腹中不得不流产,身体尚在恢复期又遭男子悔婚且要求全额返还彩礼,被起诉至法院。近日,经过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吕小丽自愿返还原告苏军彩礼款4万元。

  2013年9月,原告与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后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原告按照当地农村习俗向被告及其家人支付了彩礼。两人订婚后便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被告怀孕,不幸胎儿7个月大时胎死腹中而不得已流产。2015年4月,原告以感情不和为由提出分手,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全部彩礼。

  法官认为,就本案而言,原告按照习俗给付被告彩礼10.8万元,金首饰4万元,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被告应当返还彩礼。但原告与被告已同居生活一年,导致被告怀孕,被告又大月份流产,给被告在身体和心理方面都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不应全额返还彩礼。

  法官考虑到民间习俗,从情、理、法等不同的角度,为双方当事人做工作,提醒双方换位思考,最终,原告也认识到自己确实存在一定过错,与被告达成了如上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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