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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未登记 彩礼返还应酌情

2015-09-22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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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是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张某与李某(均系化名)相识不久后,便于2014年7月7日按照本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在举行结婚仪式前,男方依本地习俗给了女方彩礼五万元,三金(金耳环、金项链、金戒指)价值九千五百元。今年5月份,双方因故分手,分手前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在男方提起诉讼,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及三金,共计价值五万九千五百元,女方则不同意返还。

  张某提出的主要理由及法律依据是:解除婚约是女方提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依双方离婚为条件”。李某不同意返还的理由是: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按照本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我们便已夫妻关系生活在一起,而且社会公众也认为我们是“合法”夫妻,男方给付的彩礼已经有部分购买成嫁妆了。

  主审法官认为,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是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而定,不能一概而论。(一)数额较小的礼物、恋爱中纯粹自愿赠与的礼物,一般可以不予返还;(二)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按照风俗办理了婚礼的,双方已经在一起共同生活满二年的;或者虽未满二年,但是已经有了孩子的,一般可以不予返还;(三)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按照风俗办理了婚礼,在一起生活不满二年的,应当综合考虑解除婚约过错责任的大小、在一起生活时间的长短、彩礼的转化以及物品的贵重等因素,按照比例酌情予以返还。

  张某与李某就属于第三种情况,该案在韩城法院主持调解下,李某同意返还彩礼一万二千元,三金予以退还,达成协议后,李某当庭履行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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