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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欠前女友的债,要前妻还?

2012-12-03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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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郑女士接到一起来自前夫前女友的起诉,要求她连带偿还28万元“债务”。原告是郑女士前夫的前女友,她在起诉书中说,郑女士的前夫是在离婚前写的借条,因此,这笔借

   近日,郑女士接到一起来自前夫前女友的起诉,要求她连带偿还28万元“债务”。原告是郑女士前夫的前女友,她在起诉书中说,郑女士的前夫是在离婚前写的借条,因此,这笔借款应该算是夫妻共同债务,郑女士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郑女士说,她根本就不知道丈夫有这笔借款,也不知道他有这么个前女友。怎么能让她来偿还这样一笔莫明其妙的借款呢?前些天,海沧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离婚之前前夫借下“高利贷”

  据原告刘小姐起诉,这28万元,借条上写明的时间是2008年8月13日,这个时间在郑女士及其前夫林先生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郑女士的前夫林先生在法庭上说,刘小姐是他的前女友。这笔28万元借款虽然借条上写明的时间是2008年,但其实是早在2004年时,两人恋爱期间,林先生向刘小姐借的。林先生还说:“其实当晚我只是向她借了10万元,但这是一笔高利贷,月息是一角,我从2004年开始,一直都在陆续还款。”尽管是高利贷,但是,最近开庭时,林先生还是在法庭上表示同意偿还28万元给自己的前女友。不过,他也说自己没有能力一次性还款,“我只能每个月还2000元。”

  据了解,郑女士和林先生是2008年4月结婚,2010年6月3日离婚,离婚时,两人还没有孩子。他们说,是因为性格不合、感情破裂,所以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离婚时,他们两人还在《离婚协议书》上写道:婚后无共同财产、债务纠纷。

  而刘小姐则是林先生在结婚前的恋爱女友。刘小姐并不认同林先生与郑女士在离婚协议中所说的“无共同债务”。她起诉认为,借条上写的时间就是2008年8月,当时,还在林先生与郑女士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这笔债务应该算是他们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所以郑女士有责任和林先生一起连带偿还。

  法院判决前妻无须连带偿还

  开庭时,郑女士并没有出庭,不过,前夫林先生对郑女士还是有情有义,他对法官说:“我向刘小姐借钱,郑女士并不知道。而且,我和郑女士已经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写借条的时候,我和刘小姐是恋爱关系,借款是我个人开支,与郑女士无关。”但是,刘小姐反驳说,郑女士和林先生离婚后还是住在一起,在外人看来,他们二人还是夫妻。对此,林先生在法庭上驳回说,他已经与别的女人再婚并生子,不可能再和郑女士一起生活,原告的说法只是猜测。

  近日,海沧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林先生向原告刘小姐借款280000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刘小姐可以随时要求林先生还钱,林先生应该清偿。针对林先生在法庭上陈述说前妻郑女士对借款的事实不知情,并非用于家庭开支,属于林先生个人债务,应由其本人承担责任。法官采信了林先生的说法。法官认为,刘小姐借钱给林先生的事实虽发生在林先生与郑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该笔债务属于林先生的个人债务,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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