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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财产”分出巨额债务

2019-11-13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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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离婚双方在平均分割共同财产的同时,对共同债务也应共同承担。夫妻离婚共同财产到底有多少陈先生为深圳市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的董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离婚双方在平均分割共同财产的同时,对共同债务也应共同承担。

夫妻离婚共同财产到底有多少


  陈先生为深圳市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而马女士也为深圳市政府公务员,两人均年轻有为,事业有成,并有一个健康聪明的儿子。然而正是这样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却在共同生活近20年后开始亮起红灯,并于2004年5月走到尽头。


  2004年5月10日马女士正式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过审理,法院于2005年6月21日判决准许两人离婚,并依法对两人婚内财产进行了平均分割。依照判决,马女士可分得折合人民币近300万元,这其中就包括陈先生在2004年4月12日未征得马女士同意擅自转让的贵州省都匀惠匀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的59.6%的股权转让款的一半238.4万元和2004年4月27日陈先生转走的银行存款的一半53万元。


  陈先生缘何要擅自转让都匀惠匀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和银行存款呢?


  据陈先生合股人袁先生在接受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问询时陈述,虽是董事长,但都匀惠匀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者是袁先生,2004年4月12日陈先生将其名下所属股权全数转给袁先生与刘女士夫妇实属天经地义,袁先生夫妇不需要向陈先生支付转让款476.8万元。


  而马女士却认为这样的说法太过荒唐和牵强,她认为这是陈先生早有预谋地转移财产行为,她向 出具了一份经龙岗区人民法院确认过的都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司设立变更登记审核表,表上显示都匀惠匀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800万元系由陈先生与袁先生共同出资,其中陈先生出资476.8万元,袁先生出资323.2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陈先生。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也因为陈先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其不是真正的出资者,且公司股东以在工商部门的登记为准的法律准则,判决陈先生须向马女士支付都匀惠匀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的一半,折合人民币238.4万元。
  事情到此似乎告一段落。

财产未得却飞来巨债


  一审判决后,陈先生认为深圳龙岗区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不公,遂于2005年7月13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界定与分割。


  事有凑巧,正当双方为共同财产认定与分割争论不休的节骨眼上,2005年9月5日都匀惠匀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另一股东袁先生又一纸借款诉状将陈先生告上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该法院于2005年9月27日判定陈、袁两人借款债务成立,陈先生须支付合伙人袁先生人民币460万元,外加64万元利息,合计人民币524万元。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离婚双方在平均分割共同财产的同时,对共同债务也应共同承担,这就意味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一旦生效,马女士必须与陈先生共同承担524万元的巨额债务。


  至此,一桩原本普通的离婚案件开始变得扑朔迷离。


  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承债人之一的马女士,对这笔巨额债务的突然降临显然措手不及,她对此表示难以理解,她说审判离婚案件时作为被调查取证的第三方证人,袁先生明知道陈、马两人正在打离婚官司,而在起诉这起债务纠纷案件时,袁先生却故意避开她,剥夺了她的知情权。在整个案件的审理与判决过程中,作为承债人之一的她对此却毫不知情,这究竟是何道理?她说都匀惠匀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在筹建之始及开发的项目她就亲自参与,并找朋友帮忙设计,对整个过程都非常清楚,根本不存在借款的事情。[page]


  同时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在一审陈、马两人离婚案件时,也曾向陈先生及袁先生等人调查取证,三方均证实除购房外不存在任何借款债务。


  那么,这笔巨额借款到底从何而来呢?
  根据(2005)黔南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所描述,被告陈先生因注册成立都匀惠匀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及惠匀公司增资,于1998年11月至2003年9月期间先后向原告袁先生借款人民币460万元。2003年9月26日,双方立据借款协议书,并规定从2003年10月1日起按月息0.7%开始计息。根据借款协议书,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确认借款事实成立,判定陈先生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袁先生人民币524万元。

法院态度审慎


  由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没有通知共同承债人马女士,马女士在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申诉的同时,也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并要求对借款证据进行司法鉴定。


  2005年12月5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针对马女士的抗诉申请正式立案调查,在等待了近两个月后,2006年2月24日该检察院正式发出书面通知书,告知马女士此案不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的提请抗诉条件,驳回马女士的抗诉申请。


  检察院的撤案令马女士百思不得其解,她多次致电该检察院,希望知道不予受理的原因,均没有得到明确答复。


  本报 亲赴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采访,希望了解相关事宜,该检察院领导以案件还没有定案为理由,回避采访。


  然而 在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陈检察官咨询中了解到,正常情况下检察院正式立案的案子,除非特殊情况,一般不会撤案,既使撤案,也必须出具书面通知书,并详细告知当事人撤案理由和法律依据。同时,针对经济纠纷类案件,陈检察官强调,法院在审理时应重点把握取证和举证等关键环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主要证据必须经过多项辅助证据的验证支持才能成立,即多项证据组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整条证据锁链是一环扣一环紧密相连的,如果缺了中间的一两环,证据锁链就是断开的,断开的证据锁链是不能单独作为判案依据的。比如借款纠纷,除了借款合同或协议外,还必须有转款和收款凭证,以及各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鉴定等。只有通过鉴定后确认各项证据都是合法的、真实的,才能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锁链。如果仅凭借款协议而没有借款借据的支持,法院是不能单独因借款协议而认定借款成立的。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还是抱着相当积极的态度,该法院立案庭白庭长在接受 采访时表示,马女士虽不是借款纠纷的主要当事人,但她的申诉符合立案条件,目前,法院已经正式立案审查,并交由具体法官承办。

离婚财产纠纷呈现新动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民政事业统计报告”, 2003年全国办理离婚133.1万对, 比2002年增加15.4万对。2005年中国的离婚率约为19%,已经超过了邻国日本和韩国,与新加坡持平。其中北京离婚率更是高达50.90%,广州市离婚率为20%,占全国第三位。而我国最早开放的深圳市,离婚率更是居全国之首。


  随着中国离婚率的高涨,离婚财产纠纷案件也在同步高速增长。由于我国近20年来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人民的私有财产也在急剧增加,目前的家庭财产,从财产的范围到财产的构成及财产的数量等都出现了很大变化,除了住房、汽车、厂房等实物外,又出现了股权、票据、保险利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等新的财产形式,总体呈现出多元化发展趋势,其中尤以投资经营性财产在家庭财产中所占比例日趋增大。这种变化反映在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上就是夫妻一方或双方新拥有的财产数量、质量和种类也在不断地变化,加上父母出资、与他人合股投资、当事人隐匿、转移共同财产等等,使得财产关系也越来越复杂。正因为它的复杂性和涉及财产的数额较大,从而成为许多夫妻财产纠纷尤其是离婚财产纠纷矛盾的焦点。[page]

  “打一个比方,目前民庭审理一个富翁的离婚案件相当于经济庭审理一起公司破产案件。”

“举证难”搅乱离婚案

  重庆市高院民一庭副庭长黄灿波说,目前离婚案的审判实践中就财产问题的争议,主要集中于夫妻间共同债务和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问题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过去单纯的生活性债务已经转化为生活性债务与经营性债务并存,以及随着就业途径、经营方式和社会财富分配方式的多样化,使夫妻共有财产来源途径多样化和表现形态多样化,导致诉讼中共有财产分割出现越来越多的新问题,如对公司股权的分割、对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的分割。


  “打一个比方,目前民庭审理一个富翁的离婚案件相当于经济庭审理一起公司破产案件。”重庆市高院民一庭庭长戴军表示,新形势下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法官不仅要掌握《》的相关知识,还要掌握诸如《公司法》一类的知识。


  而海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经济法研究专家严传东说: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私有财产的数量急剧增加,表现形式也日益复杂,公司股份和经营收入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中最复杂的形式,也正因为它的复杂性和涉及财产的数额往往比较大,而成为许多夫妻财产纠纷尤其是离婚财产纠纷矛盾的焦点。


  “感情一旦不存在,夫妻双方的财产争夺战冷酷得就像一场旷日持久的世纪阴谋。”一方面不少占据主动优势的财产经营方(男方居多)为达到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往往会采取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等多种手段欺骗法院和配偶,其中伪造或虚构债务更是成为一种转移财产的惯用手段,而且往往债权人都是债务人的至亲或亲密朋友,双方达成协议,共同欺骗另一方配偶。另一方面由于我国财产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婚姻存续期间妇女对家庭财产的知情权难以得到保障,加上“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制度,因而在现实生活中,离婚分割财产就像在捉迷藏,一方隐藏,一方找,家庭共有财产证据取证的主要工作往往要弱势一方(往往是女方)多方搜取证据完成。因此在离婚官司中,取证难和举证难成为离婚财产分割的一个突出特点。


  严传东教授建议立法部门应该针对取证难的问题,建立保障妇女知情权的制度,对已经发生的婚姻纠纷,妇女的知情权应该得到保障,一方名下的财产,另一方有权去调查取证,如果不能给予保障,应该举证倒置,即男方证明自己没有那么多财产;此外还应该延长妇女财产追索的诉讼时效,离婚时没有查到的财产,以后暴露出来,还可以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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