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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会拍卖吗

2020-02-12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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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夫妻共同财产是否会被法院拍卖需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即如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因为单方债务被起诉到法院,经法判决后不执行的话,法院是不能拍卖夫妻共同财产的。但是,如果是因为双方债务的话,则可以拍卖夫妻共同财产。更多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会拍卖吗请继续阅读以下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内容。

  一、夫妻共同财产会拍卖吗

  一般情况下,因单方债务,法院是不可以拍卖夫妻共同财产的。但因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法院只有权利执行夫妻共同房产中一方的份额,不能将共同财产均进行拍卖。另外,必要的居住场所可以查封,不能拍卖的。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夫妻共同财产会拍卖吗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的话,则夫妻共同财产是可以被法院拍卖的。

  案例分析:

  20XX年,林XX向李XX借款XX万元未还,经法院审理,判决林XX偿还借款。在执行过程中,林XX向法院提出,王XX愿意无偿提供担保,请求暂缓执行。但期限届满后,林XX和王XX二人都未履行义务,李先生遂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中,法院查明王XX名下并无可执行财产,但其妻子名下有房产一套,法院立即对该房产予以查封。在此想了解法院能否直接对夫妻共有的财产进行执行拍卖呢。

  针对此案,王XX的这笔债务是在林XX被执行的过程中自愿无偿提供担保所产生的,根据最高法的观点,夫妻一方的担保之债不同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生活债务,担保不排除其他利益,但不必然导致连带责任。“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因此,王XX的这笔债务应该被认定是个人债务。

  虽然是个人债务,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的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所以,法院可以对担保人王XX的财产强制执行。至于是否可以追加夫妻的另一方作为被执行人,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目前,不同法院的认识观点迥异,做法也不相同。此前有观点认为,执行法院不得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夫妻另一方作为被执行人,如若需要新的民事主体承担责任,必须通过实体审判程序进行。但最新观点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因登记在一人名下而改变归属性质,债权人有权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共有财产。

  相关裁定书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第一款规定了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规定了在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分割共有财产以及提起析产诉讼情况下的执行方式,在不存在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时,应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另外,虽然该规定第三款赋予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权利,但并非提起析产诉讼的法定义务。因此,债务人配偶不得要求人民法院先行析产然后执行,但强制执行不能损害配偶方的财产份额。

  以上是有找法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会拍卖吗的相关知识介绍。法院是否会拍卖夫妻共同财产需根据当事人所负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如果是个人的,则不能。但是,如果是夫妻双方的,则可以拍卖。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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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会查封吗?
规定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在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前提,属于夫妻共有债务,需要夫妻一起承担偿还的责任。   债权人可以起诉当事人夫妻俩主张债权,可以申请冻结双发各自的财产,胜诉后可以申请执行。夫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婚姻法》规定: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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