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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货币及相关法律、监管问题

2015-06-10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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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电子银行机电子货币的规范及监管仍出于初期阶段,正如其自身的产品,仍在演变中。

  创新型电子货币的发展引发了许多需要探讨的法律及监管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寻找可被接受的认证方式及信息保护;适应法律实施的特殊要求;以及创建争议解决的必要方式。本文围绕电子货币,指出其产生的关键问题,并对相关监管及控制提出策略。第二部分介绍了电子货币的特征及其对银行的影响。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分别探讨了发行、应用及规范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第五部分进行了总结并提出建议。

  第一部分:介绍

  货币存在于文明世界已有数千年历史,其产生源于经济与非经济上的原因,比如贡品、交易、血腥钱(出卖别人使被处死而得的酬金等)、实物交换及宗教礼仪1。原始货币有多种形式,从货贝到牛群和鲸鱼齿,再到后来的造币。货币的发展可分成四类:2第一类为基于物品的货币,包括第一代(实物交易)及第二代(珍贵物品交易);第二类为基于钱币的货币,包括第三代(硬币)及第四代(纸币);第三类为基于权利的货币,包括第五代(存款)、第六代(塑胶货币)及第七代(电子支付(EPs)及电子资金转帐(EFTs));第四类为基于电子脉冲的货币,包括第八代(智能卡)及第九代(数字硬币)。货币的持续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与全球贸易及商务的增长相关。随着工业革命的进行,国内外贸易迅速增长,同时也带来了货币交易及支付系统的迅猛发展。

  电子支付的出现可追溯到1918年,当时美国的联邦储备银行首次用运电报转移货币。3电子支付系统有多种形式,总的可分成两类:批发支付系统及零售支付系统。批发支付系统专为非消费者(即商业)的高价大笔交易,该类交易通过三大银行间资金转帐系统进行:即CHIPS,4 SWIFT5以及Fedwire。6零售电子支付系统则围绕那些涉及消费者的交易,该等交易包含下列支付机制:信用卡、自动取款机(ATMs),贷记卡、销售点(POS)终端机、家庭银行以及电话付款服务。这类付款在网上进行,并通过支票简化系统7以及ACH8网络。在电子支付,即电子货币(e-money)领域正发生一系列的革新。这类革新依旧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在进行小额支付方面有潜力挑战现金的主导地位,且可使消费者及商家的小额交易更便捷、更便宜。

  人们认为,电子货币很可能引领零用钱新概念,为网络创造新的商业支付系统,将政府支付福利电子化,并带来电话、电视及广播的改革。9 运用电子货币来处理大量低额的交易开发了多种新的服务,并改变了以往旧的处理方式。然而,电子货币产品似乎还并未获得广泛接受,全球范围内对这类产品的反应到目前为止都是不冷不热。似乎电子货币的发展已领先于客户的需求,至少目前是这样。这是出于对安全性、隐私及其他一些问题的考虑。

  创新型电子货币的发展引发了许多需要探讨的法律及监管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寻找可被接受的认证方式及信息保护;适应法律实施的特殊要求;以及创建争议解决的必要方式。本文围绕电子货币,指出其产生的关键问题,并对相关监管及控制提出策略。第二部分介绍了电子货币的特征及其对银行的影响。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分别探讨了发行、应用及规范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第五部分进行了总结并提出建议。

  第二部分:电子货币

  什么是货币?

  货币是人们愿意接受作为自己出售的物品、证券及服务的媒介。货币有三大功能。10 首先,正如先前提及的,货币是交换的媒介。第二,作为价值的标准,货币是某样物品或服务价值的测量工具并因此提供了不同物品及服务之间的比较标准。最后,货币有储存价值的功能,因此可被保存至未来使用。

  为了实现这三种功能,货币拥有一定的特性,使其可促成交易。首先,它必须耐用,可作为价值储存。换句话说,当未被使用,货币是可取回的。然而,如果货币被毁坏、被偷或被遗失,它便不可替代了。第二,对于个人来说,制造或仿造货币应是困难的事,公众对于货币合法性的信任是其作为交换媒介被成功应用的必要因素。第三,货币应被广泛接受。越多的用户群信任并接受货币,其作为交换媒介的价值便越高。最后,当其被交换时,应为匿名11。

  2. 什么是电子货币?

  电子银行以及电子货币是一般说法,我们需要具体指出我们所要谈的内容。人们普遍认同电子银行被分为两个流派:一种为电子货币产品,主要形式为储存价值产品,另外一种是电子交付渠道产品或准入产品。后者允许消费者应用电子交流方式获取一般的支付服务,例如:使用标准的个人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如互联网)进行信用卡支付或是传达指令进行银行帐户间的资金转帐。这些准入方案的重要特色在于其交流方式,该种方式并不会引起如同电子货币那样的问题,因此在本文中不做深入分析。

  由于电子货币仍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对于其未有明确定义。不同的人甚至不同的机构对于电子货币产品定义的描述及分类也不同。欧洲委员会在其指令草案12中对电子货币进行了如下的定义:

  a. 电子化地储存在芯片或计算机存储器等电子设备中,

  b. 承担方而不是发行机构承认的支付方式,

  c. 为了给用户充当硬币及纸币的电子替代品而产生,及

  d. 为了促成有限价值支付的电子转帐目的而产生。

  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消费者顾问委员会将电子货币描述为:电子移动的货币。其可作为智能卡、储值卡或电子钱包形式被携带。其可在销售点使用,或是在个人之间直接使用,而无须任何外部单位的介入。其可被随处携带,也可致电银行等发行商进行使用,同时,其可被随处携带并通过交互有线电视及个人计算机进行使用。13

  从上述的定义及描述中,我们可总结出,电子货币是一种“储值”或“预付”的支付机制,通过该机制,一名消费者可获得的资金记录或“价值”被储存在一个电子设备中并被该消费者携带。消费者购买电子价值,当其中的电子价值被直接转移到其他设备或是消费者运用该电子设备通过销售点终端或开放计算机网络上进行购买时,原本的电子价值将减少。与其他许多现存的单一目的预付卡方案(比如预付电话卡)截然不同的是,电子货币产品意图作为通用的多功能支付方式被使用。

  很明显,电子货币包括预付卡(有时称作智能卡或电子钱包)及使用互联网等计算机网络的预付软件产品(有时指数字现金)。最常见的电子货币产品为卡类产品,Mondex及VISA是这一块的领头羊,而荷兰公司Digicash则是在软件方面的先锋。还有另外十多个电子货币产品及系统面市,比如Cybercash,Millicent, Proton, Paypal, eMoneyMail, BillPoint, Pay.com, PayTrust 及Propay.14虽然它们各有特色,但都可被分进上述的两个大类。这些产品有效且创新,然而,到目前为止,大多数都只是在有局限性的消费者及业务运用上吸引客户。所以,我想简短地描述一下主要电子货币产品是如何运作的。

  Mondex于1990年在伦敦被发明,目前在全球超过75个国家都有发展。Mondex包含一个微处理器芯片,可保存及转移电子价值。通过使用持有人证明,存入的资金被远程储存在用户实际的卡上,与任何中央帐户无关。另外,伴随卡的电子钱包使得卡上的价值在个人之间不受限制地被转移,无须任何中央审核或清偿要求,使之在操作上最接近真实的现金。并且Mondex还有存储最近支付历史记录的功能。15

  Visa Cash与Mondex相似。然而,VisaCash支付须依赖一个中央设备且无法以Mondex那样的简单程度来实现卡与卡之间的转移。但它的主要优势是吸引银行,使得银行能够争取浮动收入,因此从纯商业角度看来,Visa Cash更具吸引力。16

  1990年David Chaum17创立Digicash公司,总部设在荷兰。该公司的电子货币产品是eCash(电子现金)。为了使用eCash,必须用真实的货币在持有DigiCash许可的银行开户。一旦开户,客户提取用户计算机硬盘中储存的eCash。通过使用专利软件,网络商家或任何拥有可处理eCash计算机的其他人可使用eCash。然而,所有的该类交易都必须通过中介银行进行。DigiCash系统的基石之一为其坚持维护隐私。系统使用签名以便发行银行确认每一个密码。实际的流程要求客户而非银行,提供eCash的密码。客户创建空白密码并发送(藏于数字信封内)至银行进行确认。银行将签名印于每个密码,贷记客户账户并通过网络寄回密码18。这样,发行人可登记并确认数字密码,同时又不知对应的客户。事实上,这种数字现金交易与使用现金一样具有匿名效果。由于系统是基于软件运行的,复制确认的eCash密码十分方便。所以,为了防止复制,所有提交的eCash支付会被中央登记员校核,以保证其未被使用。这种方法对于商家及客户来所似乎并不实用,而这点也限制了其在市场上的使用。

  关于潜在用途及发展,目前设计的卡类产品用来支持联机小额交易的支付,因此可构成纸币及硬币的替代品,而基于软件的方案则主要是用于通过计算机网络(主要为互联网)来实现远程支付。这两类支付方式很可能会替代现金,并在一定程度上取代其他非现金支付工具,例如支票及资金转帐。

  3. 电子货币的特征

  通常来说,电子货币应被称作是钱币的替代品。正如以上所述,电子货币替代了钱币及支票、信用卡、旅行支票、贷记卡等其他形式的支付机制。电子货币的主要特征如下:

  首先,虽然不同的产品的技术应用不同,电子货币价值是被电子化地存储在电子设备中。为了存储预付价值,卡类方案设计专门的便携式计算机硬件设备,特别是嵌入于塑料卡中的微处理器芯片,而基于软件的方案应用专门的安装于标准个人计算机的软件。

  第二,电子货币价值以不同的方式转移。一些电子货币方案允许消费者双方直接转移电子帐务,而无须任何第三方的介入,比如电子价值的发行人。更常见的是,唯一允许的支付形式为自消费者向商家支付,而商家必须赎回记录的价值。

  第三,与转移性相关的是记录交易的范围。大多数方案将消费者及商家之间的某些细节登记在中央数据库,以便监管。如果允许消费者之间的直接交易,则该等细节仅可被记录与客户方的存储设备,只有当客户与电子货币方案操作人员进行沟通时,才可集中监管该类信息。

  第四,涉及电子货币交易的参与人员数目及各方数目比普通的交易多。特别地,四种类型的服务供应方将参与一个电子货币方案的操作:电子货币价值的发行人,网络操作员,专业硬件及软件卖家以及电子货币交易的清算员。发行人是最重要的供应人,而网络操作员及卖家仅仅是提供技术支持,清算机构一般为银行或银行旗下的专业公司,它们提供的服务与其他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并无不同。

  最后,技术漏洞及人工错误可能会阻碍交易的进行,而该等阻碍在普通的基于纸质的交易中是不存在的。

  4. 电子货币对银行的影响

  电子支付媒介极可能对电子商务产生影响,而零售银行服务及产品,包括电子货币,可能为银行带来重大新机遇。电子银行业务及电子货币促使银行扩展它们传统的存贷市场,提供新产品和服务,并加强现有支付服务的能力。另外,电子银行业务及电子货币能降低银行的操作成本。

  更宽泛地讲,电子银行业务及电子货币的持续发展可提高银行及支付系统效率,降低国内国际零售交易成本。这可能潜在地带来生产力及经济利益的收获。据估计,自动取款机交易成本为0.27美元,而由金融机构的柜员完成的每次交易成本为1.0719美元,刷卡的平均成本介于0.08美元至01.520美元。而划智能卡不需要打开网络进行芯片间的电子传输,故其成本低于0.01美元,因此,普遍认为基于软件的交易成本较低。并且,银行需要为其自动取款机付款,而消费者需要为其个人计算机付款。21

  同时,建立电子银行十分容易,故马上会产生许多新成员。旧的世界体系、文化及结构不会阻碍这些新成员,相反的,它们会调整并相应。因此,电子银行给予客户更多选择。消费者及商家可提高效率并享受巨大便利,并且,电子货币可帮助先前进入金融系统受阻的客户成功进入。

  然而,电子银行业务及电子货币的发展对于传统银行来说也是新的挑战。如果之前所述,电子货币交易成本比历来的任何支付形式都便宜。这可将昨日的竞争优势(大型的网络分支)转变为相对劣势,电子银行的出现使得传统银行削减。而另一方面,电子银行侵蚀了多数传统银行目前享有的禀赋效应,存款将到其他地方,导致的结果是这些传统银行将奋力重夺并保有它们的客户。这将增加他们那的资金成本,降低其业务活力。降低的赢利甚至可能导致该等银行采取更多冒险来弥补差距。网络门户供应商很可能获取银行利润的大头。

  并且,电子货币产品将由相关领域的专业部门及专家提供,而传统银行只好从事留下的支付及结算业务(甚至对是否能取得这些也无表示怀疑)。传统银行将发现很难参与进来。它们不但无法获取提供发行股份的现金,而且无法从股票市场获得额外的资本。而与其处境相反的是网络公司,对于它们来说吸引投资似乎相对简单。

  第三部分:发行及使用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

  安全性

  安全问题是银行业内外人士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电子货币增加了安全风险,潜在地将迄今为止分离的体系开放暴露在风险环境中。所有的零售支付系统原本自身有某些方面的弱点,电子货币产品带来了更多的问题,比如认证及不可拒付,统一及隐私。

  在消费者、商家或发行人层面都可能产生安全威胁,可能涉及意图偷取消费者或商家的设备,制造虚假的设备或信息冒充,改变设备间传送信息上的储存数据,或是改变某个产品软件的功能。安全威胁的目的大多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但也可能是为了扰乱系统。安全威胁通常被分为三大类:带有严重犯罪意图(如:欺骗或盗取商业敏感或财务信息);黑客功击(如:使服务性网站崩溃);系统设计及/或安装上的漏洞导致的安全威胁(如:用其他用户的账户进行交易)。所有的这些威胁具有潜在的经济、法律及声誉上的问题。

  因此,评估机构所用系统是否良好、网络服务是否足够安全是至关重要的。当然,无论是电子或是物理银行界都不存在绝对安全。然而,安全水平应该“为目的而定”。电子货币产品的安全措施应尽量达到以下基本目的:

   限制未经授权的用户进入系统,

   确认相关各方的身份及授权,保证交易可通过互联网进行,

   当通过通信网络传输时,保留机密信息,

   当通过通信网络传输时,确保数据未被意外或认为故意修改,以及

   防止未经授权进入银行的中央计算机系统及数据库。

  有些特别注意点可用于保护电子货币产品:运用加密、电子签名及在某些情况下使用第三方出具的证明(又称“可信第三方”(TTPs))。保护卡类方案的关键在于将嵌入卡中的芯片制作为耐高温的。保护卡类方案和给予软件的方案的共同关键是用来确认电子货币设备及信息的加密技术,该技术可防止设备上的数据遭到未经授权的篡改。而限制电子货币设备可持的最大额度以及交易的最大额度在出现安全威胁情况时将十分有用。

  使用各种安全工具可达到同等于物理交易的安全度。然而,对于物理交易而言,改种措施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合理应用及一整套综合政策及流程的建立。安全技术需要不断发展,以保持安全措施的持续有效,因为随着时间,可能会产生对现存系统的新威胁。同时,银行也应确保自身跟上该发展。如果没有做到这点,它们现存的安全措施可能很快被淘汰。如果因此产生安全威胁,不但会令银行面临损失风险,还会普遍减弱客户对它们的信心。所有的证据都表明,客户在考虑是否使用该类新工具时,首先想到的便是安全性。

  2. 隐私

  如先前所述,良好的实践需要跟踪并审核恰当的交易,以确保参与交易的仅为被授权的各方及支付机制,并且它们交易的项目都经授权。然而,客户可能担心由于电子货币交易或产品而产生的财务、信用及消费的信息可能会在他们不知情或未经他们许可的情况下被使用,而随着电子银行及电子货币的使用逐渐广泛,这种担忧会更变得更强烈。随着电子货币的成长,犯罪现象也随着大量增加的客户财务信息的传播而上升。因此,多方希望采取匿名财务交易。然而,处于对安全及洗钱的顾虑,还是很难被普遍接受。即便如此,为了达成普遍信心,所有该系统的参与者,如银行、其他发行人、消费者及商家必须掌握规则来管理电子货币产品的使用。必须向消费者保证,交换的任何信息仅被传传送至合适的被认证的各方。

  3. 法律风险

  除了上述的安全及隐私顾虑,还有一些围绕着电子货币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源于违反法律法规或已定的惯例,比如洗钱、客户信息泄露、隐私保护等。当参与各方的法律权利及义务没有正常建立时,也可能会引发法律风险。消费者、零售商、发行人及操作人员之间的合同及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各种方案对于最终支付及客户或商家是否承担信贷、结算及其他风险直至完成结算有着不同的规定。最主要的一点是涉及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否确定与透明。比如,一方或多方参与者的欺骗、伪造、事故或过失所涉及的责任可能会引发问题。

  第四部分:关于规范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

  传统上,中央银行有着四大任务:处理货币政策,监管支付系统,颁发规定,并且在很多国家,中央银行统一监管银行系统。这当中的任何一种角色都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电子货币发展的影响。主要问题有关货币政策及货币制造的运营,其对支付系统所造成的漏洞以及电子货币发行人所可能承担的财务风险。还有另外一些政策问题,例如消费者保护、竞争、准入及标准。当中有些问题重叠,因此我想就一些关键问题进行探讨。

  电子货币产品是否影响货币政策?

  回答显而易见。电子货币的引入可能会潜在地影响到货币整体需求以及货币政策的制定。电子货币对货币政策实施的影响将基于其最初影响是对银行储备需求的还是对中央银行供应这些储备的影响。

  电子货币所引起的最大的发展是现金需求的削减。由于现金流量是中央银行用来控制私人银行货币及信贷扩张的杠杆,其目的是使货币更稳定,可以理解,大幅度的替换可导致央行设定货币市场利率的操作流程复杂化。然而,由于电子货币大多是替代现金而非储蓄,并不需要对操作技术进行很大的调整。另一方面,对于电子货币交易,进行整个流程,包括清算,仅需几秒钟时间。如此迅速的流通速度导致货币数量的增长,同时,加快的货币流通速度可能导致加快的通货膨胀。

  电子货币在央行资产负债表中所占的大小可以显示出其对于货币供应的影响,而该影响基于电子货币替代现金的程度。由于现金在很多国家都是央行负债的很大或最大组成部分,广泛的电子货币使用可能会使央行资产负债严重萎缩。又由于流通的纸币代表央行不带息率的负债,电子货币替代现金将导致央行资产持有及资产利息收益的相应减少,而该等收益组成了央行的铸币税收益。且这些收益与央行的操作成本密切相关,随着电子货币的发展,该受益可能不足以覆盖央行的操作成本。

  原则上,央行有多种政策选择来控制其资产负债的萎缩。首先,央行可考虑自己发行电子货币,或发行电子货币但自己不实际操作电子货币方案以加强革新动力。第二,央行可扩大储备要求以涉及电子货币或其他负债,而政府可授权央行独家拥有并操作电子支付网络的权利。第三,央行可发行新的负债,例如发行央行票据或对储备结余付息,以促进私人银行增持央行存款。同时可以吸引政府增加在央行的存款。最后,作为候补措施,央行可依靠表外交易,在遇到大型最后贷款人时,可使用私人银行作为其代理人。再说,政府可通过在发行时收税来征集使用电子货币的交易税。

  2. 谁可发行、发放电子货币产品?

  关于一般的法律规定途径,一个较为重要的问题是电子货币是否应被归到传统的产品类别而受到现存产品规定的管辖。比如,如果确定电子负债是储蓄形式,22则可适用任何现存关于储蓄的规定。然而,即使这种情况,也有必要评审法规途径,因为现存规定不一定是最适合于电子货币方案的。

  谁可被允许(或将被允许)发行电子货币?有几种发行人类型:银行(接受信贷及存储款机构,各国定义不同)及其他合法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性机构。后两类机构比起银行受到的法规监管较少。但各国在该点上持不同观点。

  欧盟的欧洲委员会所述的目标为:一方面,保证电子货币的稳定良好发行,另一方面,保证个人发行者的失败并不实质影响改种支付方式的发展。因此,提出的标准根据电子货币服务特定的性质而定制,并在一定程度上鼓励新的玩家进入市场。欧洲货币机构(EMI)1994关于欧洲支付体系23报告中首次提及了Mondex及Visa Cash等预付卡,其结论为:电子货币的发行仅限于第一第二银行指令中所定义的信贷机构,其结果是排除了非银行。欧洲货币机构理事会在其1997年年度报告中发表的关于电子货币发行的意见基本与该结论一致,24并涉及基于软件的电子货币系统。1997年年度报告称,用来交换电子货币所收集的资金本质上是可赎回的,并且(该等)发行人应满足最低要去,而与其信贷机构地位无关。25

  欧洲委员会于1998年发布“电子货币指令”草案。该草案中最重要的一部分是关于修订第一银行指令中的信贷机构定义,以使非银行机构发行电子货币。该指令草案的第4条限定了电子货币发行人持有浮动资金的投资范围,都为高度流通,超低风险。然而,欧洲理事会经济与社会委员会显然认为,比起向最大数量的参与者开放市场,保护消费者、保持严谨标准更为重要。

  在美国,根据当前的州法律及联邦法律,单位而非存款机构可发行电子货币。1996年5月2日,联邦储备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修订E规定对于储值卡26的要求草案。然而,议会在对1997年拨款议案修订中,指示联邦储备暂停根据E规定规范储值卡,先研究该法规对于发展的影响。27 1996年8月2日,FDIC发布法律意见,表明大多储值卡都不符合存款保险标准。

  香港是全球选择特定法律标准来应对电子货币发行的司法管辖地之一。这被包含在银行业条例中。立法的原因是考虑到Mondex及VisaCash等多功能储值卡的发行同等于取款或发行纸币,且应仅限于受许可的银行。另一方面,非银行可发行限制功能的卡,该卡有明显核心使用,比如交通服务的支付,同时也可用于限制性辅助或附带目的。银行业条例中有规定涉及许可此卡发行人作为特殊取款公司类型。如果非核心使用的范围非常有限,则可同时免除。

  很多其他政府通常不会许可政府单位以外的人创造货币,但私人单位可发行旅行支票等货币产品,该等产品被称作是特殊目的票据,它们的使用频率、使用量或使用规模都不及传统货币。至于电子货币的发行,似乎并未达成决定。

  这似乎是个争议问题。要决定哪个模式对电子货币发展更为有利是困难的,也为时过早。在任何国家,如果电子货币仅限于银行,已经制定的监管标准可拓展到新产品,但竞争及创新可能会更受限制。相反地,如果多样种类的机构可以称为发行人,更大程度的竞争可获得相应利润,但没法解决一系列的监管问题。对于监管者来说,最主要的危险在于无法理解变换的风险,个人公司的弱点以及市场结构的变化。监管者必须识别、评估、控制及监测电子货币的相关风险。中央银行的主要问题是可接受的风险程度。这一部分基于个人机构适合承担的风险。另外一个顾虑是:一名参与者的失败会否威胁到整个方案的生存;一个方案的失败会否威胁到电子支付系统的其他方案或声誉。网络的速度极大地减少了银行及监管者对于任何时间的最佳反应次数。

  因此,重要的不是电子货币的发行是否应仅限于银行,重要的是电子货币的发行应被监管,且发行人必须拥有综合风险处理方法来应对中央银行的疏忽。不但监管电子货币的发行人,还应监管发布的电子货币产品类型。例如,必须对消费者及零售商可持有或可进行交易的最大额度进行限制,或是要求方案操作人来监测交易。

  3. 清算、结算及流通性、稳定性问题

  几乎所有发展中的电子货币方案都需要机构内部的清算及结算安排。许多电子货币方案计划使用现存的银行间安排。清算代理通常要求每个发行人保持未付电子货币及储备间的充足负债。然而,如果电子货币赎回需求骤增,对于发行人来说是个严重问题。如果公众发现流通性问题,可能会出现更多的提取存款或赎回电子货币的情况。同样,未能即使达到赎回要求可能导致名誉受损。因此,针对清算及赎回的规定及监测系统可防止过量发行,对正常运作是十分必要的。除了储备要求,还应要求发行人投资流动资产并进行定期综合审计。另外,银行间清算及结算系统的操作者及监督者应确保该系统能有效处理机构及运行业务、风险管理及结算程序。由于电子货币促成交易的瞬间清偿,应仔细计算电子现金并记录赎回模式。

  同时,有些方案提供多个国家的电子货币,使得央行对以本国货币标识的电子货币的计算更为困难。许多电子货币方案的发展基于国外大型国际支付卡公司等机构的技术及流程发展。这可能产生一个顾虑:对于外国卖家在国内推销的产品及方案,国内的公共部门如何获取它们的详细及准确信息;公共部门如何能基于其国内的顾虑来影响个体方案。

  4. 抵制电子货币的不当使用

  对于现金的不当使用也会复制到电子货币上,这包括黑市交易等不法使用及非法交易。因此,必须花费时间和人力物力来控制和防止该等严重威胁,如欺诈、欺骗、挪用及洗钱。同时,电子货币安全性的许多特征增长了其对洗钱及其他犯罪活动的吸引力。为了该等非法目的使用基于下列几点:电子货币无须经过系统操作人而直接转帐的范围;电子货币设备可持有的最大额度及其记录能力;电子货币可悲转移出边界的容易程度。有些人认为,政府抵制洗钱的利处及行为与那些寻求发展匿名数字商务及电子货币的相反。29联合国、七国集团、欧盟已经呼吁共同行动消灭脏钱,同时,100多个国家已经或正考虑将洗钱犯罪化,包括欧洲、加勒比及南太平洋的避税港。30金融机构应该“了解你的客户”(包括明确禁止匿名账户)并且上报“嫌疑”交易。31欧洲理事会经济及社会委员会认为卡类电子货币及基于软件的电子货币应被分开监管。对此的合理原因是由于相对于用预付卡支付的小额交易,可转移任何数额的基于软件的电子货币更容易引发洗钱或欺骗活动。该委员会提议针对软件货币32发行人实施更为严厉的规定。

  因此,政府应要重新审视定义银行及防止欺骗及未经授权银行活动方法的基本法律概念。除此,由于通过互联网交易的电子信息涉及国境问题,各国政府须合作来处理这些问题。

  5. 国际合作

  如之前所述,电子货币产品技术的设计本质上是为了扩大银行及客户的地理范围。当跨国进行电子货币支付时(主要针对通过计算机网络操作的基于软件的方案),很难确定电子方案落入哪个司法管辖范围。当今全球环境中的监管只有在拥有国际维度时才能变得有效。当然,监管者早已必须应对国际银行的监管问题。他们已经建立边境监测机制;国内/东道主责任协议;以及信息共享及通用标准双边协议,希望所有银行,包括那些离岸领地都能够遵守。然而,如果认为这种通用的国际监测机制同样可良好地运作于电子货币,那么这样的想法是十分危险的。他们应该做得更多。

  巴塞尔委员会电子银行集团认为,巴塞尔应向国际监管社会提供整套的有关电子银行的顾问指南,以便提供国内规范基础,支持消费者和行业教育。33全球范围内,该指南将促进国际合作并作为电子银行及电子货币监管途径的基础。通过建立消费者对银行的信心以及劝阻对于该类银行苛刻的附加监管,其可辅助国际电子银行及电子货币。该集团将认证、严厉标准、透明度、隐私、洗钱及跨境监测确认为他们深入研究的问题,不论在分析层面上还是政策层面上,直到制定出该种指南34。

  第五部分:总结

  为电子货币设计一个合适的监管框架设计平衡各主体,包括系统稳定性及安全性、发行人财务的整合性、对消费者的保护及促进竞争和创新。因此,总的说来,该框架应是“电子均衡”的。然而,在初期阶段,在没有任何成功经验的情况下,对电子银行及电子货币的认证及监管将会类似传统能够的银行服务及产品,正如同英国所采用的35 ,随着电子货币的发展应对其做出不断发展。

  监管部门对于引入任何可行监管措施的时间掌握上也面临着选择。一方面,在初期建立综合的监管框架会压制创新。虽然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格林斯潘认为,就目前的变化阶段及市场的不确定性,监管者及某些市场参与者自然希望政府介入,通过标准、规定或其他政府政策来消除不确定性,他也强调,由于金融系统变得更为复杂,详细的规则及标准已无效,甚至是累赘。他认为,如果我们希望进行金融创新,我们必须注意不去制定规则来抑制创新。为了发展新的支付形式,私有部门需要灵活性来进行试验,而不受政府的多方面干预。所以,在初期阶段,行业参与者会发现监察是最有益的36。

  但是,另一方面,如果某些规定被推迟实施,而最后又被证明是必要的,那么就存在着总体监管成本大幅提高的风险,而现存的监管框架因未及时调整而可能在某种程度上抑制了有前景的创新。意大利银行的Padoa Schioppa先生称,定义一个新的机构模式的方式应不同于从以往修改的。本世纪初,在经历了一场金融及货币危机后才达成了一份关于如果基于货币及储蓄来管理货币系统的协议。经历目前类似的学习阶段是十分危险的,因为工业化世界中的支付系统将扩大任何单个市场操作者的问题,并将其影响扩散到整个经济体。

  的确,电子银行机电子货币的规范及监管仍出于初期阶段,正如其自身的产品,仍在演变中。然而,政府在立法上不因采取观望态度,确实是这样,如果你同意David Saxton所说的那个有些极端的观点:数字现金对于这个星球上的每个政府来说都是威胁,毕竟所有的政府都要掌控自己的货币。38

  (本文系杨春宝律师2000年所作英文论文Electronic Money and Relevant Legal and Regulatory Issues的参考译文。脚注、尾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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