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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赔偿与保险公司财险赔偿

2019-06-18 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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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目前,由于法制在我国的普及,部分旅客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当其在乘飞机办理手续时,就购买了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有时甚至购买两份。我们常见的有平安保险公司、中国
目前,由于法制在我国的普及,部分旅客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当其在乘飞机办理手续时,就购买了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有时甚至购买两份。我们常见的有平安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这样在旅客的行李遭受到损失时,就可以获得较高的赔偿而最大限度的减少其所受的损失。

  这种获偿形式在国外的运作,一般是旅客在加入旅行社时,同时购买单独的财产保险(注意:这种单独的保险与民航运输中行李票所含的免费运输行李部分的赔偿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当其行李受到损失后,只需要民航运输部门(行李查询)开具一份证明其行李受损程度的正式单据,旅客持这一单据自行去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根据航空公司的证明,按照旅客的实际损失,在被保险人所投保的保险价值内,对旅客进行赔偿。然后,保险公司向第三者—承运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从而减少保险人的损失。这一点虽然在我国《保险法》第44条中有规定。但是目前国内因保险公司与承运人之间缺乏沟通等原因,尚未被采用。

  我们常见的国内保险赔偿运作是这样的:旅客行李破损、丢失,承运人在限额责任内,对旅客受损的行李进行赔付,如果赔付的数额不能达到旅客实际受损的价值,由旅客持承运人为其开具的“民航部分已赔偿”证明,去保险公司索赔其余的部分。如旅客宋先生从成都回京一件行李丢失,办理登机时旅客花10元购买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5000元财产损失险,2004年2月旅客顺利在国航得到了12公斤,合600元人民币的行李赔偿,此后旅客持保单到成都保险公司索赔5000元的财产损失赔偿。旅客实际申报的损失为6000元,根据民航总局下发的“国内客规”第36条规定,免除贵重物品赔偿的责任后(行李内装有旅客的一个照相机),旅客实际受损是2630元,减去民航部分已赔付的600元,实际他应该到保险公司索赔的是行李损失余额部分2030元。事实上,旅客只能依据其行李实际受到的损失数额提出索赔,而无权提出高于实际损失的索赔要求。

  如果我们遇到旅客持保险单来索赔,在为其办理完民航部分的赔偿后,盖上我们的“民航部分已赔偿”章,不要收回旅客的保险单据,就可以请旅客找保险公司了。相信随着民航事业的发展,目前航空公司和保险公司相互不衔接的现象会逐步得到妥善解决,从而达到真正服务于旅客和方便旅客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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