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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于运输过程中在国外被窃,怎么办?

2019-06-18 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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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李于运输过程中在国外被窃,怎么办?2002年7月13日,邯郸旅客赵先生乘CA940航班从意大利米兰回国,在首都机场发现行李未与其同机到达北京。在行李查询处按规定填写了“

行李于运输过程中在国外被窃,怎么办?


  2002年7月13日,邯郸旅客赵先生乘CA940航班从意大利米兰回国,在首都机场发现行李未与其同机到达北京。在行李查询处按规定填写了“行李事故记录单”后,赵先生于当晚乘火车回到邯郸的家中继续等待行李。七天后,航空公司通知赵先生行李找到了,但是收到的行李与赵先生申报的行李重量相差十八公斤。经核对后发现,行李内赵先生亲戚、朋友送的劳力士和宝力华手表各一块、美元、人民币等价值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贵重物品丢失。不仅如此,行李内物品混乱不堪,而且有的物品根本不是赵先生本人的。遗憾的是按照《民航法》的规定,赵先生能得到的赔偿,仅为人民币三千余元。赵先生十分不满意,不断要求增加赔偿额,希望尽量减少所受的损失。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多次耐心细致的解释,赵先生仍不能理解在航空运输中,会出现如此恶劣的行李盗窃行为。时间一天天过去,无数次的电话商谈,赵先生与航空公司间就赔偿数额,终未达成一致。

  2002年八月中旬,中央电视台午间新闻的一则消息,使此事有了进展。该消息报道的是意大利警方在2002年8月初,成功破获了发生在米兰机场的一起专门偷盗旅客交运行李的团伙。通过意大利警方安装在米兰机场的监视器,偷盗分子窃取旅客行李内装物品的画面,一幕幕展现在收看这个节目的全世界观众面前。节目播放的第二天,航空公司处理此事的工作人员给赵先生去电话,赵先生虽然因病没看到中央电视台这则新闻,但已从其朋友处知道了这一消息。出于对航空公司行李运输工作理解,遂接受了航空公司的赔偿数额。

  我们想通过这个案例,向广大航空运输的消费者谈谈行李赔偿的标准及相关规定。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简称《民航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航空运输活动国际性强的特点,参照我国当时已经批准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如:1929年的《华沙公约》、1955年的《海牙议定书》和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等,这类公约对我国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民航法》关于行李赔偿的一些限制条款,即出于上述公约。这部法规的公布执行,使我国民用航空业有了规范的依据,在法制进程逐步加快的今天,更有其积极的意义。

  “下列物品不得夹带在行李中:易碎易腐物品、货币、珠宝、贵重金属、有价证券、金银制品、流通票证和其他贵重物品、商业文件、护照和其他证明文件或样品。对旅客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的损失,乘运人不承担责任。”上述案件中,赵先生的行李内装物品,已经违反了航空公司的相关规定。

  《民航法》第129条第二款,乘坐国际航班的旅客,乘运人对托运行李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20美元。第三款,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400美元。特别要提醒大家的是,乘坐国内航线航班的旅客,应该执行《国内客规》。该规则对受损行李赔偿限额为:每公斤50元人民币,按照每位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20公斤计,一件行李的赔偿额最高为1000元人民币。

  在此,我们真诚提醒旅客,在您购买飞机票后,要仔细地阅读机票上注明的责任条款、内容和相关的规定,或在旅行前向航空公司了解行李托运的相关规定,以减少运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综上所述,作为航空运输的消费者,我们在购买飞机票的同时,如果能认真仔细地阅读机票上的内容,了解相关的规定,向出票人咨询相关的问题,就会减少您可能遇到的麻烦。在此,我们介绍几种减少托运行李损失的方法:

1、如果您认为所托运的行李价值较高时,请向保险公司购买行李保险。
2、在行李上或行李内,标注明显的个人标识,或栓挂、粘贴有联系方式的个人名签,以便于一旦您的行李出现问题,航空公司可以尽快与您取得联系。
3、如果您在航空旅行时,行李出现问题,请尽快与当地机场的行李查询部门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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