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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聚焦首例航空黑名单法律命运:厦航能否拒载范后军

2019-06-17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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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图为专家图为专家主办《方圆律政》杂志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时间2009年11月14日嘉宾(排名不分先后)何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巡视员、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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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专家

  主  办 《方圆律政》杂志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

  时  间 2009年11月14日

  嘉  宾(排名不分先后)

  何 山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巡视员、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贾小刚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

  崔建远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

  肖建华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案情简介

  原告范后军自1993年12月起在被告厦门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厦航)福州分公司担任航空安全员。2003年7月在民航局组织的航空安全员转空中警察的考试中,原告成绩合格却落选,双方产生争议。2004年8月31日,在范后军住院手术期间,厦航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此后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一事发生争执。2005年3月6日,厦航向各航空公司驻福建营业部、各机票销售代理单位发出《商请不要售予范后军各航空公司的任何班机机票》的函件,称“范后军离开厦航时,有口头与书面恐吓、要挟语言,为防止范后军采取过激行为危害航空安全,危害社会,商请各机票销售单位不要售予范后军各航空公司的任何航班机票”。此后范后军欲乘坐厦航的航班皆被拒绝登机。

  2006年2月6日,范后军因劳动争议在厦航福州分公司殴打该分公司书记胡建南和保卫处副处长程茂林,致二人轻微伤。公安机关对范后军处以拘留七天的行政处罚。

  2006年3月20日,经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签署《调解意见书》,同意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04年9月1日终止,厦航支付原告19万元的劳动补偿等费用,范后军承诺“今后自愿在没有子女前放弃选择乘坐厦门航空公司航班的权利”。

  2008年6月29日,范后军的女儿出生,范后军于8月6日将女儿出生的事实电话告知厦航福州分公司的人劳部经理陈济成和客运部经理张帆。而后,范后军于8月28日、8月29日、9月4日持厦航机票登机仍然被拒绝。9月9日,范后军将其女儿的出生证明传真给厦航。9月11日,范后军在中国旅行社总社中旅大厦售票处购买厦航的航班机票,同日持票前往首都国际机场换取登机牌时被系统拒绝,后经与厦航机场工作人员联系,厦航用人工换取登机牌的方式允许范本次登机,但表示并非以后均可登机,范后军因此放弃乘坐此次航班。9月15日范后军持厦航机票登机再被拒绝。

  2008年12月9日,范后军以侵害人格权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厦航、中国旅行社总社中旅大厦售票处,请求判决厦航停止拒绝其乘坐厦航航班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因拒绝乘坐航班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请求判决中国旅行社总社中旅大厦售票处与厦航承担连带责任。此后范后军乘坐厦航航班均被有限制条件地允许。一审期间,范后军的妻子与其离异。2009年11月10日,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范后军的诉讼请求。

  厦航能否拒载范后军

  方圆律政:备受关注的“航空黑名单第一案”——范后军诉厦航拒载侵犯人格权案,10日经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同时,法院在判决中也明确指出厦航在拒载问题上存在主观随意性和缺乏公开透明的程序。从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利的深层意义上说,负有提供普遍性公共服务的企业对特定消费者实施的随意的、非程序性的待遇,本身已经意味着一种不平等。具体到本案而言,厦航能否基于自己单方对范后军人身危害性的判断决定拒载范后军?

  杨立新: 厦航的拒载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根据厦航和范后军签订的协议,范后军“今后自愿在没有子女前放弃选择乘坐厦门航空公司航班的权利”。因此,范后军在有小孩之前被厦航拒载,无论被拒载多少次,也可以说是范后军自愿的,是他自己放弃了权利。但是,在范后军有了孩子后,双方所签协议的效力结束了,厦航再拒载范后军就没有法律依据和正当性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特别需要受到重视和保护,这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的立法精神所在。法院的判决扼杀了消费者争取人格平等、人格尊严的诉求。

  崔建远:如何评价范后军表示“今后自愿在没有子女前放弃选择乘坐厦门航空公司航班的权利”的法律效力,需要作全面分析。虽然从形式上看,这一约定是自愿的,但这种自愿到底是发自内心的,还是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法院需要进一步考察,不能简单认可。就算是范后军自愿作出的,法院也不一定就要予以认可,关键要看范后军作出表示是基于意志自由,还是迫于某种压力,如为了早日拿到19万的劳动补偿。

  另外,能不能把劳动合同关系和民商合同关系混为一谈呢?从法律上讲,双方签署调解意见书,是对劳动合同关系中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的和解,而购买机票和买票后被拒绝登机属于运输合同关系,或者是民商合同关系中的行为。和解一定要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之中进行,并非一个关系和解了,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责任也都和解了。所以,除非调解意见书明确记载,范后军明确表示放弃追究运输合同关系中厦航的有关责任,才能免除厦航在运输合同关系上对范后军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只要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调解意见书中的和解只能适用于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能影响其他方面的法律关系。 [page]

  贾小刚:厦航拒载范后军的理由是范后军具有危害航空安全的嫌疑。如果范后军确实具有危害航空安全的危险性,厦航当然有权拒绝其登机。但是,本案恰恰存在如下问题:首先,2005年3月厦航给福建各航空售票点发函,通知各售票点不要出售机票给范后军。这种行为是不是超出了厦航的职权范围?某公民是不是符合登机的条件,有没有登机的资格,应由谁来判断呢?厦航顶多只能算是判断人之一,其判断的时空也是有限制的,而且厦航不能代替其他航空公司作出判断,更不能代替司法部门作出判断,因为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剥夺只能由司法部门经过法定程序作出。

  其次,以范后军因劳动纠纷与厦航领导发生冲突而被行政拘留七天的事实,推断出范后军具有危害航空安全的危险性,是缺乏逻辑性的。因为航空公司在以危害航空安全为由拒载乘客时,必须考虑行为人的表现是不是达到了足以拒载的程度,即必须具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危害航空安全的危险性。从本案的情况看,范后军在此期间先后乘坐过其他航空公司和厦航的航班,并没有违法表现,故很难判断范后军的行为达到了危害航空安全的程度。

  刘俊海:厦航在拒载范后军问题上具有随意性。由此产生的问题是,这种随意性是一个轻微的瑕疵还是一个重大的瑕疵?如果是轻微的瑕疵则不妨碍厦航拒载,如果是一个重大瑕疵,它就应该成为法院支持范后军诉讼请求的一个理由。目前,我国民航法没有关于禁飞名单或者航空黑名单的规定。在没有法律明文授权航空公司依据自己的商业判断确定拒载乘客名单,而航空公司在这个问题上又可能存在相当随意性的情况下,法院应该对航空公司的拒载行为保持谨慎态度,给予消费者更多的司法救济。对于本案,法院支持范后军的诉讼请求可能更有意义。

  拒载是否侵犯范后军的人格权 

  方圆律政:如果认为厦航拒载是一种违法行为,那么这种行为侵犯了范后军的什么权利?是合同上的权利,还是名誉权抑或更为抽象的人格尊严权?

  杨立新:人格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权利,其实质是把一个人当做与其他人一样的人,凡是不一样的,就可能发生侵权。在拒载问题上,对于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嫌疑者,比如,对于逃犯、通缉犯,航空公司可以予以拒载。但本案并不是这种情况,本案纠纷起源于范后军因劳动争议而有过一次过激的行为。范后军因这次过激行为而被厦航宣布为潜在的危险分子,被认为是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进而被列入拒载黑名单。范后军因此不能享受到其他普通公民都能享有的乘机自由,这就是对他人格平等、人格尊严的歧视。这种歧视,本身足以构成对范后军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的侵犯。

  崔建远:范后军在劳动关系中有过激的言行,并不代表他在民商关系中对其他人员也可能有相应的言行。法院的判决作了一个等量代换,想当然地认为,劳动关系中的过激行为也同样会出现在旅客运输关系中。这一判断是没有理据支持的。

  那么,如何判断厦航拒载行为的侵权性质?如果范后军主张厦航侵害了其自由权,可能要比主张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更容易认定,因为构成侵害人格尊严权须要有社会评价降低的要件,证明的难度较大,而侵害自由的事实则比较容易证明;不卖机票给范后军,或卖了机票又不让范后军登机,这都是对范后军个人自由的限制。

  此外,侵权和违约在本案中发生了竞合,也可以从合同法方面考虑。每个人都有出行的自由,而公共运输合同的缔约是强制性的,除了有关规定明令不允许买机票的特定对象外,普通人买机票,航空公司是不可以拒绝的。而且,在乘客购买机票后,运输合同就已经成立了。航空公司在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乘客是危险分子的情况下,拒绝其登机的行为就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肖建华:是不是说厦航不售给范后军机票就造成了对他的侮辱和诽谤,或者社会评价降低,要证明两者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很困难。但是,不可否认,范后军是跟厦航因劳资关系发生冲突,孰料最后竟变成了厦航利用职权发函对范后军的作为公民的出行权加以限制。这是违法的,其实质是劳动争议演化成为对公民自由权利的侵犯。对此,范后军有权请求法院作出裁判,撤销厦航所发之函。对于这项请求,法院应当行使阐释权,即使法院没有行使阐释权,也不能直接判决范后军败诉,至少机票钱应该退还范后军,诉讼费也应该由厦航负担。

  贾小刚:厦航直接给其他航空公司发函,商请不要出售机票给范后军,属于越权行为。在判断这种越权行为是否侵犯人格权时,不要认为只有厦航对范后军的人格进行了诽谤和侮辱,才侵犯人格权。侵害人格权的行为的范围很广,绝不仅限于诽谤和侮辱。像厦航这样对范后军实施歧视待遇,也构成对人格权的侵犯。

  刘俊海: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社会公共利益和乘客出行自由的关系。在不害及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应尽量扩张公民的基本权利、基本自由,特别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但是公共利益不是不重要,如果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某人存在损害、破坏公共利益的危险,就可以限制他的出行自由,但举证责任应该由限制方来承担。在限制消费者权利问题上,一定要避免公共利益被滥用,尤其是被强势一方所滥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的消费者享有选择自由权,和第十四条规定的消费者享有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权利,这些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本身就是一种公共利益,违反这些规定,也是对公共利益的侵犯。本案中,范后军在劳动纠纷处理中表现出来的所谓过激行为不应该成为拒载理由,厦航的拒载行为侵害了范后军购票自由和登机自由的权利,是一种侵权行为。厦航发给各航空公司的商请函应该被撤销。

  当然,本案的深层次问题是劳资关系问题,航空公司的劳资关系近几年来是个非常令人担心的问题。处理这类问题的基本原则是,航空公司一定要把和谐的劳资关系放在安全生产的首要位置上。

  如何建立航空黑名单制度 [page]

  方圆律政:从讨论情况看,大家基本上认为厦航的拒载行为侵犯了范后军的人格权利,那么,如何在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安全利益之间建立合理的航空黑名单制度?

  何 山: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尚没有对航空公司是否有权拒载其认为有危险的乘客作出规定,但航空黑名单制度的建立很有必要。一项制度的建立,可以是先有个案,然后形成政策,再变成法律。就本案而言,无论判决结果如何,对于促进航空黑名单制度的建立都具有推动作用。在这方面,现在暴露的问题,正如法院发给民航局的司法建议所指出的:第一,厦航拒载存在一定的随意性。那么怎么解决随意性?就是要建立相应的规则,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拒载、被拒载人的条件等一定要规定得非常明确。第二,厦航实施拒载缺乏公开透明的程序。对此,要完善航空黑名单的程序规则,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防止航空公司滥用权利。

  贾小刚:在我国法律没有航空黑名单制度的相应规定的情况下,航空公司是不是有权凭着自己的判断作出拒载决定?就如本案中的情况,如果一个人采取了过激行为,航空公司就可以凭着自己的感觉断定他是危险分子,就可以在行业内发函,商请不要给这个人提供航空服务。那么,我们也可以推论:所有的航空公司都可以作出类似的判断,作出类似的决定。这就涉及到一个基本的问题,航空黑名单制度的执行如何同时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刘俊海:航空黑名单制度应当建立,但黑名单的判断主体必须是公权力机构,不该由任何航空公司自己来确定某公民是否应被列入黑名单。将决策权交给作为经营者的民事主体,是一个很危险的做法。民航局毕竟也只是一个行政机关,不应该享有此项权力。相较而言,交给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的执法机关进行判断比较好。比如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法定的判断主体。另外,如果建立黑名单的话,一定要周密设置拒载的条件和程序,越严谨越好,不能仅依据一本简单的安保手册或者相关的国际公约。而且,在程序上应当给被拒载乘客一定的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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