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关于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

2019-06-14 23:26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海关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海关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6号发布日期:2006-9-29执行日期:2006-9-29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将于2006年10月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6号 发布日期:2006-9-29 执行日期:2006-9-29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将于200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10月1日起,对原产于智利的7391个税目(详见附件)项下的进口货物实施附件所列的协定税率。

  二、按照中国和智利两国政府达成的一致意见,对2006年8月1日后,已从智利启运在途的或已在中国海关监管仓库或保税区暂存的货物,海关可凭进口经营单位提交的智利签证机构在2006年10月1日起4个月内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对进口货物按照协定税率计征关税。

  三、自2006年10月1日起,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智利并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海关总署2005年第69号公告的规定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税目税率表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海关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49179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海关法律师团,我在海关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