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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当选人资格是否还有效?

2019-05-02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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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山东省邹平县民政局宋光来信:该县某村2002年4月村委会换届选举时,确定职数为3人,正式选举时2人当选,缺职1人,不足应选职数,当时已按得票多少补至3人,暂时组成了临时
山东省邹平县民政局宋光来信:该县某村2002年4月村委会换届选举时,确定职数为3人,正式选举时2人当选,缺职1人,不足应选职数,当时已按得票多少补至3人,暂时组成了临时村委会并报镇政府备案。2003年4月份该村要求对空缺的职位进行另行选举时,村民对此产生异议。一部分认为另行选举已经超过6个月的期限,原来的2名得票过半数的村民当选资格已无效。另一部分持相反意见,认为当选资格仍然有效。请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答: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另行选举。在村委会选举中,往往会出现一次投票中有两人得票相同,或当选者不足法定人数的现象。发生上述情况时,就需要再次投票以确定当选者。一次选举活动中的再次投票行为就称为另行选举或再次选举。从性质上讲,另行选举是第一次投票的继续,与上一次投票都属于同一次选举活动。它不同于重新选举,重新选举是指第一次投票选举无效,需要重新组织进行第二次选举。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当选人数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村民委员会时,应当按得票多少的顺序补至三人,暂时履行村民委员会职责,但是,应当在六个月内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原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有效。”

从来信反映情况看,该村第一次选举时,当选人数不足3人,按照你省选举办法的要求补足3人,组成临时村委会,这些做法都是正确的。但是没能按要求在六个月内及时组织另行选举,造成工作被动,说明该村换届选举的后续工作做得不够,有关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没能很好地发挥指导监督作用,帮助督促该村在法定时间内组织另行选举,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引以为戒。

我们认为,就性质而言,此次补选仍属于另行选举,原来两名得票过半数的村民当选资格仍然有效。这是因为,第一次选举是合法有效的,中间并没有发现足以推翻选举结果的违法违规操作情况。另行选举超过期限并不能改变第一次选举操作的正当性和选举结果的合法性。所以,此次补选仍是第一次投票选举的继续,在确认原来两名得票过半数的村民当选资格有效的基础上,把缺职的一人补齐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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