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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与换届选举的相关概念

2019-05-02 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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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什么是选举?选举的字面含义为选择和推举。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选举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选举指的是政权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根据选举人意志,

  什么是选举?

  选举的字面含义为选择和推举。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选举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选举指的是政权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根据选举人意志,按照一定的形式和程序,选拔、推举代表(议员)或主要负责人的活动。狭义选举仅指选民或代表(议员) 根据自己的意志,依照法定

  形式,选出一定数量的代表机关的代表(议员)或国家机关组成人员。人类历史上,选举起源于原始部落社会。作为国家形式的民主选举始见于古希腊、古罗马的城邦国家。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共和制的推行,现代意义上的选举被广泛采用。? 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我国采用了在根本性质上有别于资本主义国家的选举制度。早在20世纪30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苏维埃革命根据地,就实行了红色政权的民主选举。尽管当时的选举制度还很不完善,譬如,根据当时选举人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的情况,采用了“烧香法”(同意谁,在谁的名下插一炷香)、“投豆法”(同意谁,在谁背后的碗里投一粒豆子)的表决方式等,但这毕竟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开始当家作主的伟大尝试 。? 新中国成立后,1953年颁布了第一部选举法,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正式确立。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选举制度有了一系列重大的发展,选举范围、选举原则在不断地扩大和深化,选举方法上采取了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方式等等,逐步形成了一整套系统的选举法律制度。??

  选举法与选举制度是不是一回事?

  选举法作为有关选举产生国家政权机关的法律规范,本身也有着广义和狭义之分。通常所说 的选举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法是指狭义的选举法,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广义的选举法包括与选举工作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有关选举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最高军事机关的原则、方法、组织、权利、程序,以及对选举的经费、对破坏选 举的制裁等法律规定的总和。因此,广义的选举法也即选举制度。?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以宪法为最高法律依据的。在此基础上,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 举法、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组织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 组织法、解放军选举人大代表办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一系列有关选举的决议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大常委会依法制定的选举实施细则等,对我国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国家最高军事机关的产生,各国家机关相互间的关系,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等,有着一系列的具体规定和解释,从而形成了一套系统的选举制度。[page]

  选举法适用哪种类型的选举?

  选举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选举法 适用于狭义上的选举,它是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组成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即本级的国家权力机关时所适用的法律。正因为如此,我国选举法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尽管其他各种类型的选举在适用一定的章程和规则的同时,也可以参照选举法的有关规 定进行,但选举法本身对这些选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对于有关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即 人大代表的选举来说,选举法却具有法律强制性。整个选举过程中,如果违反了选举法的各 项基本规定,则不仅选举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产生有几种方式?

  在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产生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直接选举,即由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 表。根据选举法规定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一种是间接选举,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 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和设区市 级人大代表,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时要说明,我国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都是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也都属于间接选举。有的同志因村民委员会主任由村 民直接选举产生就误认为我国乡镇级国家政权机关也是直接选举产生,这是一种误解。应当 明确,第一,村民委员会不是一级国家政权机关,而是村民的自治组织;第二,我国的政权 机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都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换届选举是怎么回事?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任期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级人民代表大会、设区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都是5年。每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就要进行换届选举,产生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即人大代表,组成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 换届选举有哪几项选举任务?

  换届选举时,选举任务很重,归纳起来有两大项:一要选举人大代表,并由新选出的新一届人大代表组成新一届的人民代表大会即国家权力机关。二要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由新一届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包括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即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乡镇人大要选举乡镇人大正副主席),选举产生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员并组成新一届政府,选举产生审判机关的领导人员和检察机关的领导人员等。全国人大换届选举时选举任务更重。有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宪法第六十二条和全国人大组织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地方组织法第八条、第九条中有规定。?[page]

  选举法规定的选举工作包括哪些基本环节?

  按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换届选举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基本环节:? 1、设立选举领导机构。根据法律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从各地以往的实践看,选举委员会一般由党委或人大领导同志,以及组织、宣传、统战、民政、财政、人事、公安、法院、检察院、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党、政、群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选举委员会的人选由县级人大常委 会或乡级人大主席团会同本级党委、人民团体协商提名,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乡级选举 委员会人选经本级人大主席团通过,报县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2、代表名额的分配。全国人大的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名额分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 情况决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根据基数加人口数的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具体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的具体代表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乡、民族乡、镇的具体 代表名额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3、选区划分。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按选 区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选区的划分,应当根据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选举组织工作的开展,便于选民了解、监督人大代表,便于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要求划分,具体的划分办法可以按居住状况或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每一选区产生1至3名代表。? 4、选民登记。按照选举法的规定,每个选民只能登记一次,应努力防止错登、漏登、重登 。选民登记的重点是对变动部分的登记,即对新满18周岁的、恢复行使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迁出原选区的选民,应列入新迁入的选区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应从选民名单上除名。需要注意的是,准确计算公民是否年满18周岁,应以各地选举委员会规定的选举日为核准界限。旅居海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大代表选举 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5、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和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这是选举工作的重要环节。对此,要注意充分发扬民主,切实保障选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主的选举权利。在直接选举中,政党、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两种方式提名的候选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应依法列入初步候选人名单。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 或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对于在换届选举中所采取的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 题等有利于选举人更好地了解被选举人的做法,应当坚持。选民直接选举代表的正式代表候选人,须比应选代表多三分之一至一倍。如果初步代表候选人过多,需要经过选民的酝酿、讨论、协商后,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愿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在间接选举中,政党、团体可 以联合或单独提出代表候选人,代表10人联名也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如果提出的代表候选人过多,要经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选举上一级人大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代表名额的五分 之一至二分之一;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人选,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6、投票选举。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以确保选民或代表自由地按自己的意愿行使选举的民主权利。直接选举的投票组织方式,本着方便选民的原则,可以设立投票站或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对老、弱、病、残的选民采用流动票箱进行投票。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直接选举以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为有效,选举以投票结果为准。候选人得票超过参选选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间接选举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并做好重新选举的各项准备工作。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大主席团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7、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判断选举制度的优化程度,不仅要看它是否有着科学、严谨的选举程序,以确保选举人依法实现自己的选举权利;同时还要看它是否具有对当选代表具有监督和罢免补选的能力,以确保选举人的选举权利能得到充分实现。因此,选举法列出专章,把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写进选举法,将其作为整个选举制度的一项基本内容规定下来。选举法不仅明确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而且还明确规定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依法提出对由直接选举产生的县、乡级人大代表的罢免要求;大会期间,大会主席团或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委员联名,可以依法提出对本级人大选出的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地方组织法还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罢免的具体程序、补选程序、辞职程序等作了具体的规定。[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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