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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不能和选民“躲猫猫”

2019-05-02 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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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在浙江宁海,一位“好事”的网民,十多次在当地的“文峰论坛”上,要求宁海县人大常委会公布县人大代表的工作电话与工作地址,结果遭到了拒绝。宁海县人大常委会一位

  近日在浙江宁海,一位“好事”的网民,十多次在当地的“文峰论坛”上,要求宁海县人大常委会公布县人大代表的工作电话与工作地址,结果遭到了拒绝。宁海县人大常委会一位工作人员回应说:“如果把人大代表的电话公布出来,代表们不是不堪烦恼?人大代表的工作单位,不成了一个个信访局?”(3月23日《青年时报》)

  人大代表应当不应当向选民公开自己的工作单位和电话号码呢?回答是肯定的。原因有三:

  首先,向选民公开人大代表工作地址、电话号码于法有据。代表法第四条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吸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第二十五条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宁海县人大常委会拒绝公布县人大代表的工作电话与工作地址,显而易见是违背代表法规定的。第二十五条中的“多种方式”是不是把公开代表工作地址和电话排除在外了呢?主动深入群众听取意见固然是重要方式之一,但是畅通与群众联系的渠道包括公开工作地址、电话号码,让群众能更及时更方便快捷地与代表联系是更重要方式,而且可以说,后者这种方式更直接更有效更能真实反映民意。人大代表既是一个公民,更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他的工作地址、电话号码不再是他的隐私,已经和他的代表职务紧密联系在一起了,既然如此,就应当毫不保留公开!

  第二,向选民公开人大代表工作地址、电话号码是选民的知情权所赋予的。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代表法第五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由选民或选举单位产生,当然要对他们负责并接受他们的监督。选民的知情权是实施监督权的必要前提和基础。由此可见,人大代表的个人基本情况以及履职情况,必须让选民知道,如有变更也应及时告知选民,这样不但便于听取选民的意见和要求,而且还有利于选民实行监督,才能使“努力为人民服务”不会成为一句空话!试想,一个连工作地址、电话号码都不让选民知道的人大代表,如何谈得上对选民负责呢?!

  第三,向选民公开人大代表工作地址、电话号码是人大代表充分行使职权的必然需要。人大代表来源群众、根植于群众,是群众的贴心人、代言人,离开人民群众代表履职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采取多种方式方法,拓宽代表联系选民、选民联系代表的渠道,倾听群众真实的声音、了解基层真实的情况、直面社会真实的面貌,让政府了解民众的需求,这样不仅可以急群众之所急,办群众之所想,解群众之所忧,实实在在地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而且代表在参加相关会议、审议有关报告、发表意见时,才能富有见地、切中要害,提出建议、意见和议案针对性强、质量高。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有个别代表提出建议、意见和议案,不知所云,不关痛痒,离题万里,不知民间极苦,贻笑大方。这充分暴露了部分人大代表和群众之间沟通交流不足的现实困境。当今社会是信息泛滥的时代,瞬息万变,一日千里,代表的履职方式必须与时俱进,与时代的发展进步相适应,电话通讯、电子邮箱已成为是人与人之间联络基本的普通的方式,采取普遍适用的或更加先进的手段,加强与选民、群众的联系是代表充分履职的必然需要,不容回避,不能回避,无法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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